•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全文
  • 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制定的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1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公布时间

    1997年3月20日

  • 施行时间

    1997年10月1日

  • 施行单位

    国务院

条例全文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符合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进口、出口;

(四)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下列品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得到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许可:

(一)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但该授权品种本身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