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议会内阁制
  • 3.1.起源
  • 3.2.内容
  • 3.3.特性
  • 4.内阁制利弊
  • 4.1.优点
  • 4.2.缺点
  • 4.3.弊端产生原因
  • 5.明朝内阁制
  • 5.1.建立
  • 5.2.性质
  • 5.3.政务流程
  • 5.4.票拟与批红
  • 5.5.文渊阁

内阁制

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内阁制

  • 外文名

    parliamentalism

  • 起源时间

    18世纪初

  • 发源地

    英国

  • 别称

    议会制

议会内阁制

起源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 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

内容

严格来说,『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 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内阁 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 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 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 副署。

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 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如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集体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特性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 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 大公(如 卢森堡)或 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 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犟,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 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犟之党纪及较完善之 政党组织。

内阁制利弊

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