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概念
  • 5.分类
  • 5.1.条件
  • 5.2.限制
  • 5.3.互惠
  • 6.特点
  • 7.原则
  • 8.起源
  • 9.演进过程
  • 10.主要内容
  • 11.目的
  • 12.要求
  • 13.适用范围
  • 14.理解运用
  • 15.例外
  • 16.中国情况
  • 17.WTO待遇原则
  • 18.参考资料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最惠国待遇

  • 外文名

    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

  • 提出时间

    17世纪

  • 适用领域范围

    经济 外交 国际贸易

简介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概念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袭《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部分第1 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换言之,一国(或地区)根据条约给予另一国(或地区)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何时,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各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他们中间搞歧视待遇。如果美国的汽车进口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韩国、欧盟征收高于或低于5%的关税。

分类

最惠国待遇早在12、13世纪所签订的一些双边贸易条约中就已出现,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双边贸易条约的不断增加而普遍流行起来,其适用范围也早已超出国际贸易领域,向国际运输、国际投资、领事职权和国际私法等方面延伸。

现代最惠国待遇体现着在缔约方之间消除差别待遇,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开展贸易竞争、推动自由贸易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它对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国际贸易交易活动的扩大,起了重要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在货物贸易领域首先确立、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它与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有显著区别。了解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精神和宗旨,必须了解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分类情况。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不同法律形式和法律效果的最惠国待遇,通常可以分为下列几类:

条件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通商条约中使用,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定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由此可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在于授予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附有条件,亦即受惠国享有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需要提供某种条件。因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的条件并不是有人认为的给予最惠国待遇是以对方给予为条件,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而是提供最惠国待遇是否要求对方“相应的补偿”作为获得最惠国待遇的前提,如果缔约一方享受缔约方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并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偿”,则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否则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限制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互惠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

特点

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

1.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