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简介
  • 4.人物历程
  • 4.1.上访心酸
  • 4.2.撤销劳教
  • 4.3.争论焦点
  • 4.4.相关报道
  • 4.5.检举警察
  • 4.6.各方踢皮球
  • 4.7.断头烂尾
  • 4.8.永州开审
  • 4.9.湖南开庭
  • 5.背景回顾
  • 5.1.法院行为
  • 5.2.地方政府作为
  • 6.争议
  • 7.相关消息
  • 7.1.判决
  • 7.2.焦点
  • 7.3.对话
  • 8.人物事件
  • 8.1.一审
  • 8.2.二审
  • 9.参考资料

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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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当事人母亲

唐慧,又称上访妈妈,湖南省永州市人,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当事人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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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湖南省永州市发生了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件,唐慧的女儿乐乐(化名)遭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3个月后,乐乐被解救。从此以后,唐慧为了生命的尊严,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她冲破重重障碍与阻力,开始了上访伸冤之路。2012年8月2日唐慧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湖南省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委)处以劳教一年半。2012年8月7日,唐慧向湖南省劳教委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同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2023年10月8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唐慧、唐世科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唐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唐慧、唐世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1

2024年4月22日,永州中级法院依法决定对上诉人唐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开庭审理2。10月3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唐慧

  • 外文名

    上访妈妈

  • 籍贯

    湖南省永州市人

  • 名字由来

    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件引起

人物简介

唐慧,女,1973年10月1日生,湖南省永州市人 ,小学文化。“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06年年仅11岁的乐乐遭到多人强奸、轮奸,被强迫卖淫,其间遭受虐待。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2012年8月2日唐慧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湖南省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委)处以劳教一年半。

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教委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劳教委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

同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

2013年7月15日9时15分左右,湖南高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胜诉4

人物历程

上访心酸

2006年10月,湖南省永州市发生了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件,受害者乐乐(化名)遭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3个月后,惨遭蹂躏的乐乐被解救。

受害人母亲唐慧(上访妈妈)多年持续上访。她认为,在立案和审理期间,当地个别民警渎职,强烈要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对渎职民警严肃处理,并要求184万元的赔偿。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判处秦星、周军辉死刑;判处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判处秦斌有期徒刑15年。

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

这一消息引起社会强烈关注5

唐慧本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迅速依法启动复议程序。

8月6日,湖南省派出由省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赶赴永州,对幼女被强奸、被强迫卖淫,被告涉嫌“假立功”,唐慧被劳教等进行复核。

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撤销劳教

8月10日上午,唐慧离开劳教所。“我的心情既高兴又难过,高兴的是在社会各界关注下获得了自由,难过的是劳教让我受到很大伤害。”她说,“未来打算:一是想办法经营好之前准备开办的花店,让老公找一个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好好培养乐乐,让她读书,给她治病;二是继续反映某些人涉嫌‘假立功’、民警渎职的问题,以及这次不合理抓我劳教的问题。”

劳教被撤销,唐慧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在女儿遭遇强奸、被逼卖淫情况下 作为母亲,唐慧受人们同情 很多人认为即使她在上访期间出现一些过激行为,政府需综合考虑其作为一名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并以最宽广的胸怀包容。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认定唐慧对自己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 撤销劳教、给予训诫的做法,既合情又合法,也受到公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