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
2安全生产监管,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于生产型企业、服务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安全生产监管
- 目的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
- 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对象
生产型企业
负责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
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
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项目部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领导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第四条工程部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施工通用、专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保障体系、运行机制等,项目部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初完成项目部与施工中队和项目部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明确各级管理者、工作者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由项目部控制使用,确保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没有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前,不得开工。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条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带队)每月进行1~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员每天开展安全巡查。
第十条项目部根据季节气候变化、节假日生产的特点以及特殊作业的要求,组织开展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要求等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