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述
  • 4.保密义务内容
  • 5.律师保密义务
  • 6.劳动者保密义务
  • 7.参考资料

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就是指律师所负有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1

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保密义务

  • 外文名

    obligation of maintaining confidentiality

概述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中早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经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码事项;

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10、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根据《保密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的行为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

保密义务内容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询问、现场查勘、审核证明资料等,可以知悉大量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这些情况都可能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等,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