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准正
- 外文名
无
- 始于
罗马法
- 解释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准正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立有准正制度,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结。但各国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
准正的目的——为了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准正的形式
准正的形式有两种:
(1)婚姻准正
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婚姻准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
如,德国民法典1719条规定:“生父同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比利时的民法典、秘鲁的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等,都有相似的规定。
②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如日本民法典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种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未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便可视同于婚生子女。
(2)宣告准正
宣告准正——也叫官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均有此规定。
准正的要件
根据外国立法例,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