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诚惶诚恐地依赖仁慈、全能上帝的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一致同意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和本部宪法之下,联合成为一不可分离的联邦国家: 并且,为便利于允许其它澳大利西亚殖民地和女王所有的地区加入联邦国家: 由此,谨以最杰出尊贵的女王陛下的名义,经由上院精神和世俗主教和下院的建议和同意,即由本届国会和以国会的权力,规定如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 外文名
Australia federalConstitution
- 通告者
上院精神和世俗主教
- 对象
澳大利西亚殖民地、女王所有地区
- 又称
澳大利亚联邦基本法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1.本部法律可以称为澳大利亚联邦基本法。
2.涉及女王的法律条款应在联合王国主权下延伸至女王陛下的继承者。
3.女王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应在本法指定的日期当天之内或一天以后、至迟不超过在本法通过的一年以后,依法声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同时以及西澳大利亚人民,如果西澳大利亚人民同意并经女王陛下恩准,应在澳大利亚联邦的名义下结成一联邦同盟。但女王可以在声明之后的任何时间里为联邦任命一位总督。
4.在指定的日期当天或以后,联邦应当建立,宪法应当生效。但在本宪法通过后,各殖民地的议会应当随时制定本法生效后应当实行的法律。
5.本法和其它所有由联邦议会在宪法之下制定的法律,不管任何州的法律中有任何其它规定,都应对各州和联邦各地的法院、法官和人民具有约束力,并且,联邦的法律应对除女王的舰船以外的所有英国船只以及那些第一次结关港或目的地港属于联邦的船只具有强制力。
6.“联邦”是指按本法所建立的澳大利亚联邦。
“州”是指新南威尔士、新西兰、昆士兰、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和南澳大利亚、包括南澳大利亚的北部地区,作为是联邦的组成部分的这些殖民地,以及那些可以被允许加入联邦的州或将由联邦设立州的那些地区;联邦的上述部分都可被称为“一个州”。
“创始州”是指那些在建立联邦时已作为联邦一部分的那些州。
7.撤销1885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法,但并不影响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所通过的在设立联邦时仍有效力和强制力的法律。
联邦国会可以撤销任何州的、以及不是州的殖民地的法律。
8.本法通过后,1895年殖民地边界法不得适用于任何一个成为联邦的州的殖民地;但在该法上,联邦应被视为自治的殖民地。
9.联邦宪法如下:
联邦宪法:
第一章 国会
第二章 政府
第三章 司法
第四章 财政、贸易
第五章 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