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国籍条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国籍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清国籍条例
- 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国籍法
- 蓝本
资本主义国家近代法律
- 参照律例
中国传统律例
- 章节
五章
- 简介
近代西方法制文明的产物
国籍法介绍
国籍法是近代西方法制文明的产物。20世纪初,受国内外移民潮和局势变化以及《万国公法》影响的清政府,以资本主义国家近代法律为蓝本,参照中国传统律例,制定了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成文国籍法史的开端。
全文
第一章固有籍
第一条,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於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
(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二)生於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条,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於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
第二章 入籍
第三条,凡外国人具备左列各款愿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
(一)寄居中国连续至十年以上者。
(二)年满二十岁以上照该国法律为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当之资产或艺能足以自立者。
(五)照该国法律於入籍后即应销本国国籍者。其本无国籍人愿入中国国籍者以年满二十岁以上并具备前条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为合格。
第四条,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於中国者虽不备前条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务部民政部会奏请旨,特准入籍。
第五条,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入籍:
(一)妇女嫁与中国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