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难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难产假

  • 外文名

    未知

  • 制定

    1988年7月21日

  • 时间

    产前休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地方政策对于难产假的具体规定

广东关于难产假的相关规定

2013年5月24日省法制办公示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送审稿)》透露的信息支出, 在基本产假98天之外,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