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背景
  • 4.政治
  • 4.1.中央集权
  • 4.2.颁布法律
  • 4.3.镇压贪官
  • 4.4.分封籓王
  • 4.5.勤政廉政
  • 5.军事
  • 5.1.编制
  • 5.2.对外战争
  • 6.外交
  • 7.经济
  • 7.1.发展农业
  • 7.2.手工业
  • 7.3.商业
  • 7.4.推行开中法
  • 7.5.户籍管理
  • 8.文化
  • 9.社会
  • 10.评价
  • 11.争议

洪武之治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所出现的治世

洪武之治,是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所出现的治世。明前期经过朱元璋的洪武之治,国力迅速增长。朱元璋在位期间,下令农民归耕,奖励垦荒;大搞移民屯田和军屯;组织各地农民兴修水利;大力提倡种植桑、麻、棉等经济作物和果木作物、他还徒富民,抑豪强;下令解放奴婢;减免税负,严惩贪官;派人到全国各地丈量土地,清查户口等等。经过洪武时期的努力,社会生产逐渐恢复和发展了,史称洪武之治。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洪武之治

  • 出现时期

    明朝

背景

元朝末期,官员贪污, 蒙古贵族靡烂,朝政腐败。为消除赤字,元廷加重赋税,并且大量滥印新钞“至正宝钞”,随之产生的 通货膨胀加上荒灾、黄河泛滥等天灾使得民不聊生。1351年 元顺帝派 贾鲁治理 黄河,征调各地百姓二十万人。同年五月, 白莲教 韩山童与 刘福通煽动饱受天灾与督工苛待的百姓叛元起事。他自称明王,建立 红巾军,据有河南与安徽等地。红巾军与各地义军陆续起事,势力扩张到华中、华南地区。隔年,红巾军的 郭子兴聚众起义,攻占濠州(今 安徽 凤阳)。不久,贫苦农民出身的安徽凤阳人 朱元璋投奔郭子兴,屡立战功,得到郭子兴的器重和信任,并娶郭子兴养女为妻。之后,朱元璋离开濠州,发展自己的势力。

1356年朱元璋率兵占领集庆(今 江苏省 南京市),改名为应天府,并攻下周围一些军事要地,获得一块立足的基地。朱元璋采纳谋士 朱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建议,经过几年努力,其军事和经济实力迅速壮大。1360年,陈朱双方在集庆西北的龙湾展开恶战,陈友谅势力遭到巨大打击,逃至 江州(今江西省 九江市)。1363年,通过 鄱阳湖水战, 陈友谅势力基本被消灭。1367年朱元璋自称吴王,率军攻下平江(今江苏省 苏州市),灭张士诚,同年又消灭割据浙江沿海的 方国珍。

洪武之治

1368年正月,朱元璋于 金陵 应天府即 皇帝位,开启三百年的明朝。之后趁元朝内讧之际乘机北伐和西征,同年攻占 元大都(今 北京),元朝撤出中原。之后于1371年,消灭位于 四川的 明玉珍势力,于1381年,消灭据守 云南的元朝 梁王。最后,于1388年,深入漠北进攻 北元。天下至此初定。

由于幼年对于元末吏治痛苦记忆,明太祖即位后一方面减轻农民负担,恢复社会的经济生产,改革元朝留下的糟糕吏治,惩治贪污的官吏,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史称 洪武之治。

政治

中央集权

主词条: 明朝中书省 锦衣卫洪武大案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就着手改革 吏治,他首先废除某某等处 行中书省,设立 承宣布政使司、 都指挥使司和 提刑按察使司,分别担负行中书省的职责,三者分立又互相牵制,防止了地方权力过重。

明太祖十分重视吏治的整顿,严禁各级官吏玩忽职守,蠹政害民。高级官员要接受御史的监督,中下级官吏定期考核,称职者升,平常的复任,不称职者降,品德卑劣的罢职为民。对贪官的惩治尤其严厉,凡贪赃钞六十两以上者,剥皮并枭首示众。

为了防止有权有势的功臣对皇权造成威胁,朱元璋加以打击。从立国伊始,明太祖就警告文武勋臣要吸取西汉韩信、彭越的教训。1372年,他颁布《铁榜文》九条,严禁公侯与都司卫所军官私相结纳,不许擅役军士、倚势欺压良善、侵夺公私田地。后来又多次颁布诏令,规定了功臣权限。1380年(洪武十三年),借口左丞相胡惟庸“谋不轨”,大兴党狱。1390年,他颁布《昭示奸党录》,以伙同胡惟庸共谋不轨罪,杀韩国公李善长、列侯陆仲亨等,株连三万余人。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又以谋反罪杀凉国公 蓝玉、列侯 张翼等,牵连万余人。

明朝初年,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建制承袭元朝,设 中书省。中书省是“百司纲领,总率郡属”,行中书省则总管一省军、政、司法。不久,明太祖发现丞相和行中书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1376年(洪武九年),他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队。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直隶州)、县(州)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州)、知县(知州)。

朱元璋利用特务机构,派出大量名为“ 检校”的特务人员,遍布朝野,暗中监视。有一次,学士 宋濂上朝,朱元璋问宋濂昨天在家喝酒没有,请了哪些客人,宋濂一一照实回答。朱元璋听后满意地说:“果未骗朕。”著名儒士 钱宰被征参编《孟子节文》,一日散朝回家,随口吟诗道:“四鼓冬冬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日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结果第二天上朝,朱元璋便问 钱宰:“昨天的诗不错,不过朕没有‘嫌’迟,改作‘忧’字,如何?”钱宰一听,吓得忙磕头请罪。

1382年,出于监控官员的需要,朱元璋将管辖皇帝 禁卫军的亲军都尉府改为锦衣卫,并授以侦察、缉捕、审判、处罚罪犯等权力,这是一个正式的军事特务机构,由皇帝直接掌控。它有自己的法庭和监狱,俗称“诏狱”,诏狱里采取 剥皮、 抽肠、 刺心等种种酷刑。朱元璋还让锦衣卫在朝廷上执行 廷杖,有很多大臣惨死杖下,工部尚书薛祥就是这样被活活打死的。

颁布法律

主词条: 大明律

1373年(洪武六年),刑部尚书刘惟谦奉旨编定《 大明律》,朱元璋亲加裁酌,后又经三次修订,于1397年(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全书计30卷460条。《 大明律》维护君主集权,如《吏律》规定,大臣私自选授官吏者斩,交结朋党者斩,凡违弃制书、误犯御名庙讳、遇事应奏不奏等等,或笞、或杖、或罢职,甚至斩首。《刑律》对于谋叛、谋大逆等量罪,重于唐律,不但共谋者不论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其祖父、父、子、兄弟和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伯、叔、侄不限同籍,也一律处斩。《名例律》基本保持了唐律中的“八议”而略作更动,凡皇家的亲、故以及列为功、贤、能、勤、贵、宾八类权要势家,如果犯罪,官吏只能奏闻,不得擅自勾问。但是,《大明律》也规定严禁功臣勋戚恃势接受投献,用虚钱实契典买和侵占他人田宅,不许奸豪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凡诬告者加等治罪。这些规定对保护小生产者的财产和人身,稳定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1385年(洪武十八年),明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 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大诰》三篇汇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流亡隐匿等案例和凌迟、枭首等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