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内容
  • 4.效力
  • 5.工作程序
  • 5.1.受理申请
  • 5.2.初审
  • 5.3.复审
  • 5.4.审批
  • 5.5.发证
  • 5.6.存档
  • 6.查询办法
  • 7.意义
  • 8.船舶登记种类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船舶登记

  • 概念

    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

  • 工作程序

    初审复审等

  • 属于

    法律事实

内容

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效力

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工作程序

受理申请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

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

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