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员的人数通常为6至12名,其整体称为“陪审团”。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目前,陪审制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陪审制
- 人数
通常为6至12名
由来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员的人数通常为6至12名,其整体称为“陪审团”。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目前,陪审制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后来,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称为大陪审团,后者称为小陪审团。英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世界许多国家,但是运作的最好的要数美国。在美国独立之后,美国人民对陪审制度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到现在,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制度的时候,美国仍然对之情有独钟,不愿放弃。
概要
构成
陪审团分为两种:在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控诉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又称“起诉陪审团”);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中参与其过程的为小陪审团(petit jury,又称“审理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名称来自两者陪审员人数的多寡(传统上,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而小陪审团有12人)。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往往是指小陪审团(以下、除了历史部分外,仅就小陪审团为描述对象)。
陪审员(如上所述,通常为12人,但具体详见各国制度部分),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选的,其在参加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后,在仅有陪审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评议并下达评判(→参见一般性陪审审理程序及各国制度部分)。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却不是所有成人皆有资格出任陪审员,例如警察、军人,教授,市(省)长,法学系的学生可能不符合或可获豁免出任陪审员。陪审员的选任需要遵从一定的选任程序。
陪审团人数由当地法律规定,各地法律规定的人数不一。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有替补陪审员,和陪审员一同产生并旁听案件审理。如正式陪审员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补陪审员接替并投票表决。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审员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来的陪审团,重行选出新的陪审团,并且重新开始审讯程序。陪审员如无合理原因而缺席审讯是违法的,可被法律追究。
除了陪审制,让普通公民参加审判的制度还有: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日本的裁判员制度等,但是陪审制与上述其他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陪审制下,法官不参与评议过程,仅由陪审员进行事实认定(→类似制度)。
陪审制起源于古代英国,并逐渐被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域的司法制度所继承(→历史)。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宪法均确立了刑事陪审及民事陪审的制度(→美国的刑事陪审、美国的民事陪审),尽管从整体来看比例不高,但每年仍有9万件以上案件使用了陪审审理程序(→统计)。而在英国,刑事陪审仍大量存在,但民事陪审已基本不再适用(→英国的陪审制)。其他,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丹麦、新西兰、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仍不同程度使用陪审制(→其他地区陪审制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