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2刑部是中国古代官署,古代六部之一1,起源于汉成帝所置尚书的三公曹,主断狱之事2。
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的宋、梁、陈,北朝的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年)改称刑部2,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唯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1。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3。
刑部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其长官为刑部尚书,唐代时为正三品4。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刑部
- 年代
古代
- 事例
重大案件
- 长官
刑部尚书4
- 外文名
Ministry of Justice
- 释义
中央行政机构六部之一
- 所属国家
中国
机构职责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
别称
刑部又称秋官、宪部。秋官出自周礼,武则天时改刑部为秋官;宪部出自唐明皇天宝12年改刑部为宪部。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官署。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隋朝刑部
隋朝初年,沿置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开皇三年,改名刑部尚书,下设都官司。
唐朝刑部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刑部、都官、比部、司门。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刑部主事四人,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都官主事二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比部主事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司门主事二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唐朝不同时期,刑部官名略有不同。龙朔二年(662年),改刑部为司刑,都官为司仆,比部为司计,司门为司关;光宅元年(684年),改刑部为秋官;天宝十一载(752年),改刑部为司宪,比部为司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