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英国
  • 3.1.序言
  • 3.2.第一条
  • 3.3.第二条
  • 3.4.第三条
  • 3.5.第四条
  • 4.巴林
  • 5.比利时
  • 6.不丹
  • 7.文莱
  • 8.柬埔寨
  • 9.丹麦
  • 10.日本
  • 11.约旦
  • 12.科威特埃米尔
  • 13.莱索托
  • 14.列支敦士登
  • 15.卢森堡
  • 16.摩纳哥
  • 17.摩洛哥
  • 18.荷兰
  • 19.挪威
  • 20.阿曼
  • 21.卡塔尔埃米尔
  • 22.沙特阿拉伯
  • 23.斯威士兰
  • 24.参考资料

王位继承法

宪法性文件

王位继承法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701年6月12日由英王威廉三世(1688—1702)签署生效。规定威廉死后由詹姆士二世(1633—1701)的幼女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女儿的后裔汉诺威选侯继承,从而排斥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复位的可能性。该法还规定国王颁发诏令,须经1名大臣副署始属有效;担任王室职务和领取王室恤金者不得担任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职等。此法是继1689年《权利法案》之后,对王权的进一步限制。参见“权利法案”1

现在世界上的国王几乎都是终身制,王位的继承也是世袭制。但王位继承法却因国而异。嫡长子孙继承法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这种继承法和中国古代皇家的继承法相类似。现在日本不丹西班牙的皇位继承大致都是这样。英国曾经实行的王位继承法是男女都有继承权,但规定先男后女,先长后幼的原则,现在则没有了先男后女的原则。必须等到现任国王驾崩才有资格登基。至于要等多长时间,那就很难预测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王位继承法

  • 国家

    英国

  • 公布并生效

    1701年

  • 制订

    1700年

英国

序言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订,1701年公布并生效)

总而言之,《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原则。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袭,儿子优先于女儿,而女儿又优先于侄子或者侄女。这样国王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么就会出现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弃王位,而且他也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儿出任国王。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

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

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