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现任领导
  • 4.历届主席
  • 5.机构职能
  • 6.组成部门
  • 7.履职方式
  • 8.工作制度
  • 9.历届会议
  • 10.参考资料
  • 11.知识合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简称: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每届任期5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外文名

    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 缩写

    NCCPPCC

  • 简称

    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

  • 官网

    http://www.cppcc.gov.cn

  • 英文官网

    http://en.cppcc.gov.cn

  • 所属区域

    中国

现任领导

主席

王沪宁1

副主席

石泰峰、胡春华、沈跃跃、王勇、周强、帕巴拉·格列朗杰、何厚铧、梁振英、巴特尔、苏辉、邵鸿、高云龙、陈武、穆虹、咸辉、王东峰、姜信治、蒋作君、何报翔、王光谦秦博勇、朱永新、杨震2

秘书长

王东峰2

历届主席

第一届全国政协主席

毛泽东

第二届全国政协主席

周恩来

第三届全国政协主席

周恩来

第四届全国政协主席

周恩来

第五届全国政协主席

邓小平

机构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适应新时代新使命,人民政协在努力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的同时,更好凝聚共识。凝聚共识的内涵十分丰富。在协商中,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接受党的主张是凝聚共识;中国共产党采纳并集中大家的意见建议,体现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也是凝聚共识。在统一战线和政协内部,把共同目标作为奋斗动力源和方向标,是凝聚共识;面向社会,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解读好,也是凝聚共识。在协商中,通过有效的说理说服,在界别群众中增信释疑,是凝聚共识;在不同场合运用不同方式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克服极端,也是凝聚共识。人民政协通过有效工作,努力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组成部门

组成机构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五)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会务,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全国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八)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