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指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巨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不正当价格行为
- 外文名
Unfair price
- 认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表现及认定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狭义上来讲,主要就是《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列举的八种,可以说是主要的典型的。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价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必须予以禁止。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这种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基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手操作,垄断市场,控制市场价格,打击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它的目的在于排斥正当的经营者,垄断市场经营,控制市场价格,进而抬高价格,从而在消费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它的特点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参与的经营者至少是两人以上,或许是更多的,单独一个人的行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释的。串通一词,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结,但从实际情况看,半明半暗的勾结,甚至公开的勾结,通同作弊,也应当包括在内,关键是看他们是否相互配合,操纵市场价格。对于居于垄断或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主要是看他(们)是否操纵或联合操纵市场价格,使价格在一个时期内过快上涨或统一下降;对于不具有垄断或支配地信的企业或自然人业主,主要是看其有没有串通的具体行为。如,成品油涨价后,有的出租车司机印制了“油价上涨,起步XX元”的印刷品在同业车主中四处散发,依此就可以确定其行为为串通涨价。这些,都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和细致的证据采集。对于这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并惩处违法者,这是完全必要的。
(二)、经营者低价倾销
《价格法》将这种行为列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是,低价倾销不同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依法降价处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出于正当的经营销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观上的原因,有的是为了解决经营中的困难,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正当的价格行为,反之,则不然。
二是,低价倾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或者说,经营者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动机,这是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是,低价的标志是价格低于成本。经营者只有其生产经营成本获得补偿,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生存下去,在价格中应当包含生产和销售中耗费的费用,这是对商品定价的最低经济界限。如果不是属于依法降价处理的那几种情况,而将商品价格压低到生产经营成本之下,那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应当作为衡量是否低价的一个标准。所以,在价格法所指的低价是有特定要求的,并非笼统而言的价格高与低。
四是,低价倾销的后果是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抛售商品,势在排挤竞争对手,以求独占市场,压抑正常的市场经营,干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扰乱了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然后这些经营者再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垄断价格,牟取高额利润。所以,低价倾销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舍弃自身利益的经营,而是以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排斥竞争为策略,牟取独占利润为目的的不正当行为。
首先要将经营者依法降价处理商品的行为与低价倾销的行为区别开来,前者是根据商品经营的特点和解决经营者自身的困难而采取的措施,后者则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作出的不正当行为。在认定上主要是查对其商品进价,核对原始票据,核定其经营成本,考察其经营状况。但一般情况而言,只要不造成大的影响,能够使消费者受益的低价销售,能不管则尽量不管为好。
对于操纵市场价格和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价格法考虑到了这些行为的特点,就是它们的涉及面比较广,并不是在一个点上或者是很小的局部范围内的事,所以明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三)、经营者哄抬价格
《价格法》对这种行为作了明确界定,经营者使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制造和利用消费者担心价格上涨的心理,造成市场上的紧张气氛,引诱消费者增加购买,然后兴风作浪,乘机抬价、囤积惜售,推动价格过高的上涨,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这种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四)、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
价格法中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领域中,弄虚作假,诱骗他人在交易中上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
一、无中生有,虚假标价
主要指经营者抽经营商品的明码标价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有虚假成份,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据检查发现,相当多的包装商品都没有达到明码标价所标明的重量。一些店铺的商品其实不是某产地的产品,在价格标签上却标明是某地的产品;不是进口产品,却标明是进口产品;不是某品牌的产品,却标明是某品牌的产品。如,某眼镜店将国产眼镜片标示为美国、日本等产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明明没有产权证,却谎称有等。
二、似是而非,模糊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