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证件1,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1。该证书设有正本和副本,副本配套发放封皮,正副本按照《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标准》有关要求印制相关内容;具有二维码功能,通过扫描,可实现与各地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1。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发3。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2019年4月,北京市正式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证书。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外文名
Safety production license
- 主体
建筑业企业
- 属性
条例标准
- 有效期
3年
- 颁发管理机构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4
条例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