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 4.失业保险待遇的功能
  • 5.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 5.1.给付条件
  • 5.2.给付标准
  • 5.3.给付的等待期
  • 5.4.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 5.5.申领程序
  • 5.6.停止支付
  • 6.参考资料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不同形式和标准的失业保险待遇,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失业保险待遇

  • 外文名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 内容

    失业保险金

  • 功能

    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

  • 标准

    生存保障原则

  • 领域

    保险

  • 拼音

    shi ye bao xian dai yu

  • 繁体字

    失業保險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从各国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看,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失业救济是对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支付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失业救助是在失业救济给付期满后,对未能重新就业者给予的救济,其支付水平低于失业救济,有些国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救助;补充失业津贴是对失业者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后,考虑失业者需抚养人数、年龄及健康状况给予的补充津贴,有些国家还针对再就业培训的需要给予补充津贴。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 

1.失业保险金,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是失业者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只要失业者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都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失业者的医疗费只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过去这项费用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负担,现在改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包括失业者为接受职业培训所需的路费、住宿费、培训费等。

失业保险待遇的功能

从失业保险的发展史和工业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看,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即通过向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避免他们失业后因收入中断而无法维持生计。二是抑制失业、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即通过失业保险提供生活补助或岗位补贴,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措施,在解决失业人员生活来源的同时,帮助和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三是经济功能,即通过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使其不因失业而失去收入,以维持他们的消费预期,保证社会的有效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三方面功能的不同组合,形成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给付条件

非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请求给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包括: 

1.资格期。所谓“资格期”是指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人获得请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需要满足法定的投保期限或者工作期限等。资格期的限制一方面是基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的考量;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失业保险的保险性特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条例》1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失业率的不同,资格期的长短不尽相同,如加拿大失业保险申请的资格期为,申请给付之前的52周内,必须达到法定的投保时数(insurable hours),而具体的投保时数,则是根据申请者所在地的失业率来确定。

2.非自愿中止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是指失业人员本人主观上愿意就业,但客观上却没有相应的就业机会。因此,那些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但是如何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以及就业意愿。失业保险仅仅是指劳动者因丧失劳动机会而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则应该由其他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如养老保险等。失业人员具有就业能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失业人员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即未达退休年龄;二是失业者个人的身体机能必须能够承担劳动的需要。非自愿失业者主观上还必须有就业意愿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有些国家要求失业者在失业后应当办理失业登记或者与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就业服务协议等,而失业登记等实际上是非自愿失业者主观就业意愿的客观表现。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者还应该积极主动地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再就业的机会,或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如失业者可以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给付标准

对于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学界存在“地位说”和“最低生活费说”两种观点。持“地位说”的学者认为,为了维持失业者的地位,使其以相同的条件寻求就业;也为了维护失业者家庭的正常生活水平,使其家庭生活不因失业遭致变化,失业补偿应与失业前工资相同。而持“最低生活费说”的学者则认为,为了防止自愿性失业,促使失业者尽快就业,失业补偿应以维持失业者的最低生活为原则。

我们认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