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费用介绍
  • 4.收费规定
  • 5.工作介绍
  • 5.1.职能范围
  • 5.2.收取程序
  • 5.3.记帐更正
  • 5.4.数据收据转送
  • 5.5.转交费用
  • 5.6.使用及管理
  • 5.7.凭证保存
  • 5.8.管理及使用
  • 5.9.附则
  • 6.参考资料

专利费

为保护专利而收取的费用。 (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人维持专利需要缴纳的费用都有明确规定,所有收费作为行政规费全部上缴国库。专利法第68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专利费

  • 参考法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

  • 价格

    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等

  • 目的

    保护专利

费用介绍

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收费规定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于2000年12月19日共同颁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规定了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以公告(第75号)的形式对该通知进行了转发。)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1

工作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局第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代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部分专利费用。收取的专利费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以下称收费处)。专利收费工作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与申请费同时交纳、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与申请费或年费同时缴纳时,代办处可以收取;作为中间费用单独缴纳时,代办处不予收取。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