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展历程
  • 3.1.元代演化
  • 3.2.明代发展
  • 3.3.清代完善
  • 4.目的和作用
  • 4.1.目的
  • 4.2.历史作用
  • 5.职能作用
  • 5.1.概述
  • 5.2.租税征收
  • 5.3.历史出处
  • 5.4.行政统属作用
  • 5.5.行省的属性
  • 5.6.行省与朝廷的关系
  • 5.7.行省的司法作用
  • 5.8.总结
  • 6.大而不专
  • 6.1.概述
  • 6.2.政策
  • 6.3.作用和效果
  • 6.4.便宜行事
  • 6.5.总结
  • 7.参考资料

行省制

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

蒙古族在大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行省制

  • 结构

    中央-行省-府县

  • 目的

    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

  • 作用

    巩固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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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制是蒙古族统治者在中原地区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元代演化

元代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1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 ;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 。1元未柳贯、孙作、虞集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 。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其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已占主导,朝廷派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徐元瑞《吏学指南·府号》说:“分镇方面,故为行省。”《元史》《明宗纪》和《达识帖睦迩传》也说,行省官掌“方面之权”,充“方面之寄”。此“分镇方面”和“方面之权”,对理解行省的两重性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很有帮助。“分镇方面”、“方面之权”和“方面之寄”,显然不是一般地方官府在某地域范围内“画地统民”,而蕴含着由中央派出,代表中央统辖“方面”的意思。另外,从灭南宋之后湖广、江西、江淮、陕西数省的辖区均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接壤,其治所均在与京师最近的水陆交通线上,也不难窥见行省代中央“分镇方面”之职能是相当突出的。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元行省的这一半性质,也可在元人笔下窥其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 ,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称:“吾受天子命为藩大臣” 。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画地统民”和“藩大臣”等说,元世祖朝以后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也就十分清楚了。

总之,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明代发展

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凡略定的地方,都沿袭元朝行中书省的制度,设置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行中书省的负责人叫参知政事和平章政事,省内设置的机构和官吏,大体上和中书省相同。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为防止布政使司长官专权,每一布政使司又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明布政使司的职掌虽与元行省有差异,但作为行政区划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所以,习惯上仍称布政使司为省。俗称为藩司,代称为薇垣;布政使则俗称为方伯。有明一代,除京师、南京(见明都城)外,计有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个布政使司,京师又称北直隶,南京又称南直隶,此即两京(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俗称为十五省,为明直辖地区的行政区划。

明代在改元行省为布政使司的过程中,除元岭北行省大部分不在境内、辽阳行省分属奴儿干都司及山东布政使司境的辽东都司外,京师和山东、山西二布政使司析自元中书省,南京为元河南行省(今皖北、苏北)与江浙行省(今皖南、苏南及上海市),广东布政使司为元江西行省(今广东大部)与湖广行省(今广西钦州、合浦地区及广东留州半岛和海南岛),陕西布政使司为元陕西、甘肃(今甘肃嘉峪关以东部分)两行省地;四川布政使司并入部分元云南行省(今四川大凉山以西及金沙江以西、以北地),湖广布政使司并入了元河南行省(今桐柏山以南、长江以北湖北大部),两广部分已析出,但仍习称湖广;浙江布政使司大部为元江浙行省;贵州布政使司则为析云南、四川、湖广三布政使司邻境地置。其他各布政使司的名称、辖境与元行省大致相同(见行中书省)。明代的布政使司是元代行省制的进一步发展,设置较元朝合理,它奠定了清代以来内地省级行政区划的基础。

明代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辖境大致相同,但略有参差,有相互约制之意。如颍州(今安徽阜阳)隶南京凤阳府,而颍州卫属河南都司;夔州府(今四川奉节)隶四川,而瞿塘卫(治今奉节)属湖广都司;磁州(今河北磁县)隶京师,而磁州千户所属山西部司等皆是。布政使司下辖府、州、县和土府州县及部分土司,据《大明会典》记载,万历初有一百三十七府、十三军民府、一百九十九州、一千一百四十九县、八土府、四十六土州、七土县及八宣慰司、五宣抚司、七安抚司、一百一十六长官司、一卫军民指挥使。另有布政使司佐理官参政、参议分守各道,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或节制一或数府州,称分守道。各布政使司参政、参议均因事而设,员额不等,京师、南京不设布政使司,无参政、参议,境内各道由邻省布政使司带管。

明布政使司虽为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但自中叶以后,各地遍设总督、巡抚,布政使司需受其节制,地位下降。2

清代完善

清朝省一级的地方行政制度,是采取对明中叶以后由总督、巡抚统领省政予以事实上的承认的做法,并明确规定立为正式制度。总督是兼管两省或三省事务的高级地方官,“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巡抚是负责一省全面领导工作的首长,“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是名正言顺的地方大吏。清代的督、抚沿袭明代旧制,都带有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的兼衔,在军务地区,有时还带兵部尚书、右侍郎的兼衔,在水利重要地区,也有加工部衔的,这些都说明督抚们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行使监察官吏和指挥军务的职权。总督和巡抚之下都有一定数量的直辖军队,总督管的叫督标,设有副将、参将等官;巡抚管的叫抚标,设有参将、游击等官。此外,还设有跨省的专职领导某项事务的总督,如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 清代在省一级虽然确定了以总督和巡抚为军政首长的制度,但中央朝廷对督抚们在工作活动中的控制却极严。一切较为重大的政务都必须奏报皇帝,等候批示。2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嘉庆等皇帝通过批示(雍正以后经过军机处),对各省地方政务,能够做到具体安排和指示。如果督抚们偶有越轨行为和不顺意之处,立予法办。故清代督抚们虽被授予一省甚至两三省的军政权力,但并没有发生有能力恃势自重、对抗朝廷的情况,加以初期对于山西、陕西、东北各地区的督抚专用满员,驻防各省的八旗军队又全由满员担任都统、将军等官,因此清代省一级地方行政制度曾有过约200年的相对稳定。 由于清代特殊的军制,满洲、蒙古、汉军等八旗官员难有统辖系统,故在各省不再设都指挥使司,将三司改为二司,一省之内,在督抚之下只设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主官为布政使和按察使。但清代的两司,己不再是一省的主要负责人,而下降为督抚的属官了。

目的和作用

目的

元廷设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如“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纷轮杂集”,“土赋居天下十六七” 的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大抵以镇压新征服区域和搜刮财赋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应地均设在行省北端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以便朝廷的联络和指挥。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徼襟要,驻有许多蒙古军团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四行省,又以军事襟要的镇遏控制为重心。“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 的岭北行省及辽阳、甘肃等行省,则以廪养或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众及供给军需作为主要使命。从以上设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抑或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节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