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犯罪构成
  • 3.1.客体要件
  • 3.2.客观要件
  • 3.3.主体要件
  • 3.4.主观要件
  • 4.法律法规
  • 4.1.刑法条文
  • 4.2.司法解释
  • 5.认定
  • 6.处罚

暴乱罪

暴乱罪,是指行为人以敌视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用武装的手段组织、策划、实施投敌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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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暴乱罪

  • 目的

    破坏人民民主专政

  • 手段

    武装

  • 客体

    国家安全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所谓 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一切种罪预备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两者行为特征区别是,一个是武装叛乱,一个是武装暴乱。所谓武装叛乱,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叛乱并不完全等同于持械聚众叛乱。所谓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破坏 道路 桥梁、抢劫 档案、 军火或其他设施、物资,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块等一般暴力时,则不宜作武装暴乱对待。从两罪行为看,都是使用武器与 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武器尚未来得及被使用,或者没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叛乱或暴乱活动,而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都不会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 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 联系。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 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 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本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主观要件

本罪在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法律法规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武装部队人员、 人民警察、 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 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