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历史沿革
  • 4.城市规划
  • 4.1.编制机关
  • 4.2.编制单位
  • 4.3.编制要求
  • 4.4.基本内容
  • 4.5.征求意见
  • 4.6.编制计划
  • 4.7.编制成果
  • 5.审批流程
  • 5.1.批准备案
  • 5.2.审查会
  • 5.3.公开公布
  • 5.4.档案管理
  • 5.5.评估维护
  • 6.修改程序
  • 7.参考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导1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控制性详细规划

  • 外文名

    regulatory plan

  • 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

  • 相关法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

  • 开始于

    1980年代

  • 应用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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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于1980年代,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历史。这30多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1.

    第一阶段:从形体设计走向形体示意,即通过“摆房子”形式指定规划管理依据,以约束不合实际的高密度开发和见缝插针式的盲目发展:

  2. 2.

    第二阶段:从形体示意到指标抽象。形体示意的灵活程度往往掌握在具体的办事人员手中,缺乏规范化,且由于城市建设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易造成脱离实际的后果。量化指标的抽象摒弃了形体示意规划的缺陷,对规划地区进行地块划分并逐一赋值,通过控制指标约束城市开发建设。

  3. 3.

    第三阶段:从抽象指标逐步走向系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一阶段特点是文本、图则和法规三者相互匹配,且各自关联,共同约束着城市开发建设活动。

2006年4月1日,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始实施,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及其中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变得更加规范和完善。

2008年1月1日,新《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城市规划

编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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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要求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基本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