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性权利
- 定义
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
- 青少年
普遍享有的八项基本“性权利”
- 性平等权
女性与男性享有同样的人身权利
基本内容
性权利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
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们来说,因为没有婚姻生活,似乎就没什么性权利可言。但实际上,性权利不仅是婚内夫妻性生活的权利,更涉及到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但在不同的成长阶段和不同的生活环境下,人们有着不同的性权利。 青少年(90后)普遍享有的八项基本“性权利”。成年人有成年人的性权利,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不同的性价值观,也会催生出不同的性权利。但无论从哪个角度罗列,人们都普遍享有以下八种最基本的性权利:
性平等权: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女性与男性享有同样的人身权利。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无论是求学、就业还是参政,女性与男性有着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不能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受到任何歧视。比如男生可以竞选班长,女生也可以竞选班长;男生可以考军事院校,女生也可以考军事院校;男性可以当省长,女性也可以当省长。这就是性平等权的具体体现。
性教育权:青少年享有受到性教育的权利。子女有权利在家长那里获取到相应的性知识,这对家长来说,就是对子女有进行性教育的义务。孩子最初的性启蒙教育应该由家庭来完成。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学校有对青少年进行性健康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对青少年来说就是一种权利,受到性教育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这里说的青春期教育,就是性方面的教育。另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接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2008年12月1日新制定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也将“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列为五项基本内容之一。并规定从小学1-2年级起,就将“生命孕育和成长基本知识”列入基本内容。直至高中阶段告戒青少年“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应该“避免婚前性行为”。这是法律赋予青少年的受到性教育的权利。
性表达权:对性及情感的认知和感受有表达的权利。女生总喜欢打扮成男性化,这是对性心理的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权利。找人倾诉、记录或者发表自己对性方面的态度、观点和感受,这也是一种自由表达的权利。遇到喜欢的人,表达自己的爱,这也是每个人的权利。
性保护权:有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的权利。可以采取自卫、求助、逃脱等办法。保护自己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而侵害者正是法律所制裁的对象。
性健康权:有维护性健康的权利,任何可能对自己造成性健康损害的行为,都有权利阻止或拒绝。对有可能出现的性健康问题,未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家长给予就医诊治。
性拒绝权:对与性有关的不喜欢或不认同的方方面面都有拒绝的权利。比如拒绝恋爱,拒绝引诱,拒绝亲吻、拒绝拥抱、拒绝浏览不良信息等等。只要我们不愿意、不喜欢,都有权利说“不”。这些对自己可能带来影响或不利的任何与性有关的事情,我们都有权拒绝。
性隐私权:隐私权不得侵犯,性隐私权更是如此。
性缓压权:在不损害自己和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有权利采取恰当的方式缓解性压抑、释放性能量。如自慰。
以上这八种性权利,是每个青少年所具有的性权利。我们主张青少年要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性权利,并要维护自己的性权利。恰当地行使性权利,对个人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甚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女性为之奋斗的性权利
有一件真事:14岁的女儿对着镜子仔细观察了自己的生殖器,并在日记里写下了自己的体验,还有由此产生性幻想(其实不过是呼唤“白马王子”之类常见 的少女梦)。母亲偷看后,不但威胁要赶她出门,还说要报告学校。女儿伤心至极,跳楼自杀。这位母亲的愚昧无知且不说,她根本没把女儿当成人来看待,根本不懂人是有独立权利的。这权利重于高于母女或其他亲属关系,因为它是人类 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产物。少女有权了解自己的性构造和性功能,因为肉体只属于 她自己。她有权表达自己的性心理感受,哪怕是对着异性,因为这感受是她自己 内心首次获得的最宝贵情绪,与别人无关。她有权利不断发展并充分展示自己的 少女魅力,因为这不是想勾引异性,而是对自身美的正当追求。她也有权与异性 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在社会人际关系中,她也占有应得的 一席。她同样有权编织性幻想,乃至独自自我刺激,因为这是她身心发育的正常 要求,是初发性能量的自然释放,就像人有权吃饭一样。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少女满14周岁后就具有独立做出性方面承诺的法律权 力。因此,与14岁以下少女性交,无论少女同意与否,都是犯了强奸罪,因为她 无权做出答应性交的承诺。相反,与14岁以上女性性交,则要看她自己是否同 意,不同意的才算强奸。西方一般定为12~16岁,美国10岁,瑞典14岁,都低于 法定结婚年龄。这是因为性交与结婚在法律上不是一回事。法律这样规定绝不是 纵容婚前性行为,而是承认随着身心发育日益成熟,女性应该拥有更多更独立的 性权利。目前,固然有一些堕落的少女通过卖淫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他人妻子的利益,但我们也绝不能因噎废食,走到彻底否定处女性权利的另一个极端去。如果 这样做,就不是信奉哪一种道德的问题,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在实际上割 裂和部分否定了女性整体为之奋斗的性权利。 父母、老师、成年人和一切社会机构所应该做的,只是尽一切努力教育 和引导少女,使她们尽快成熟起来,真正理解她们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应该帮助她们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不是禁止她们选择,就像每一个母亲必须教会女儿走路,而不会永远把她楼在怀里一样。1
参考资料
- 1女性为之奋斗的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