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致癌剂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化学致癌剂
- 外文名
chemicalcarcinogen
- 繁体
化學致癌劑
- 代表
多环碳氢化合物
性质
化学致癌剂为具有诱发肿瘤作用的化学物质。常用的化学致癌物质包括:多环碳氢化合物(如3,4-苯并芘),氨基偶氮化合物,芳香胺类,亚硝胺类霉菌毒素,某些金属元素。一般说来,化学致癌剂均具高度亲电子性,可与细胞内DNA、RNA及蛋白质中富于电子的原亲核残基结合,影响碱基对的正常配位,从而导致氨基酸及蛋白质变化。其作用机理大致可分为:(1)对接触部位有直接致癌作用,如烷化剂,包括氮芥、环氧化物;(2)在宿主体内经代谢形成活性代谢产物然后致癌,包括偶氮化合物,芳香胺,亚硝胺和某些霉菌毒素等。
致癌剂的危害等级
致癌性是筛选优先污染物的重要依据之一,下表列出了美国EPA公布的200种致癌剂的危害等级。其中的参数含义为:
1、证据的充分程度(Degree of Evidence)
化学品对人体的致癌性证据之充分程度可以分为下列几类。
(1)证据充分,指致癌剂和人体癌症之间有因果关系。
(2)证据有限,指能提供一些可信的致癌性证据,但证据尚有限,还需作进一步补充。
(3)证据不充分,可能有3种情况,①能获取的致癌性数据很少;②与证据有关的研究尚不能排除偶然性、误差及混淆等情况;③研究结果无致癌性证据。
根据动物实验取得的致癌性证据的充分程度可分4级。
1级,致癌性证据充分。
2级,致癌性证据有限。
3级,致癌性证据不充分。
4级,无致癌性证据。
2、IARC标准分组
国际癌症研究所(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简称IARC)将人类的肿瘤风险分为3组。
1组:列在此组内的化学品属致癌物,流行病学和暴露实验均已肯定,基致癌证据是充分的。
2组:化学品可能对人体有致癌性。其中有的对人体的致癌性证据几乎是“充分的”,另一类的证据不够充分。证据程度较高的为A组,较低的为B组。例如,2A指对人体的致癌性至少存在着有限证据。当动物证据充分而人体数据不充分时,归入2B。
3组:列在本组中的化学品对人类没有致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