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
收货人也称货主,是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指定的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或提单)在指定港、站办理相关手续,付清应付费用后,验收并提取货物。
基本信息
- 名称
收货人
- 别名
货主
基本介绍
运单上所指的收货人情况上较为复杂。这一点与发货人的情况有些相似。有时,由于进口管制的原因,最终的收货人(如代理商)并不体现在运单上。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是进口商,而在“通知人-NotifyParty”上显示的可能才是真实的收货人。另外,在复杂的货运情况下,主运单和分运单上所示的收货人的意义有所不同。分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才是真正的收货人,而主运单上的收货人则往往是货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权利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的,虽然收货人没有参加该合同的签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收货人的权利
1.提货请求权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在收货人出具全套正本提单时,承运人就有义务将货物交于收货人,收货人对承运人享有提货请求权。
2.赔偿请求权如果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灭失、损坏,收货人可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二)收货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在运输单证中载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此时,收货人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费。同时,如果运输单证中明确载明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则收货人也要承担该项义务。
2.提货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收货人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
3.检验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于检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从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没有异议,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注意事项
(1)收货人收取货物时应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