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1。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
- 修订时间
2010年10月28日1、2018年12月29日2、2025年10月28日4
- 通过时间
1998年11月4日
法律全文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1。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