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历史沿革
  • 4.机构职责
  • 5.主要权限
  • 6.现任成员
  • 7.机构设置
  • 7.1.基本结构
  • 7.2.内设机构
  • 7.3.直属单位
  • 7.4.派驻机构
  • 8.人员编制
  • 9.历任书记
  • 10.领导机构
  • 11.合署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
  • 12.相关规定
  • 13.相关报道
  • 14.参考资料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央纪委、中纪委)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中央纪委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外文名

    The CPC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CCDI)

  • 行政级别

    副国级

  • 授权法源

    中国共产党章程

  • 官网

    www.ccdi.gov.cn

历史沿革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消息。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与同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2

机构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3

  •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 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监督、执纪、问责,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 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 保障党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