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历史沿革
  • 3.1.事件背景
  • 3.2.事件经过
  • 4.主要内容
  • 5.详细介绍
  • 5.1.目的
  • 5.2.制度设计
  • 5.3.实施概况与一些具体弊病
  • 5.4.实施过程中的部分调整
  • 6.事件结果
  • 7.部分评价
  • 8.参考资料

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

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唐代宗时已有此名,“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参考了宋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陕西发放青苗钱的经验,“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麦粟之赢余,先贷以钱,俟麦粟熟输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称之为“青苗钱”,王安石又在鄞县实验,效果良好。学者梁启超说,青苗法之创设,“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苗法

  • 别名

    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常平新法

  • 实行时间

    熙宁二年(1069年)1

  • 停止时间

    元祐元年(1086年)

  • 直接发明者

    王安石、李参、王广渊

历史沿革

事件背景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事件经过

王安石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主要内容

在丰年适当抬高价格籴[dí]米,防止谷贱伤农;在荒年适量降低价格粜[tiào]米,平抑物价,拯济百姓,也就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在粜米时价格不能低于本钱,有可能会有所盈利。

常平制度出发目的本是好的,但是其本身以及其运行有着许多缺陷,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首先,常平仓的数量较少,一般只设立于州县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盖到的区域人口较为有限。

其次,熙宁之前,常平籴本来自暂且留下,但到期要连本带息一起上供朝廷的钱、朝廷的拨款、由出卖户绝田所得收入以及地方自己筹措的籴本。但由于“积贫”的现实困境和北宋的财政制度特点,地方政府财政较为紧张,因此时常缺少籴米的本钱。

而当时还存在着常平仓的钱粮被三司和转运使移用的情况,致使常平仓缺少钱粮。并且常平仓籴粜程序较为繁琐,执行中还常出现了诸如官商勾结、出粜价格不合理等现象。

这些诸多因素,都使得常平制度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此外,青苗法之前,宋朝存在着常平仓、义仓、广惠仓、惠民仓等救济形式。这些形式都为之后的青苗法提供了借贷方面的借鉴。义仓、广惠仓、惠民仓提供无息贷款,但效果不佳。常平仓主要也是无息贷款,但有息贷款的形式在部分地区实行。

熙宁之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过政府运用有息贷款的方式,救济百姓,防止高利贷盘剥并扩大政府收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县时就曾施行。

可以说,青苗法的制定是受之前地方实践启发,尤其是陕西转运使李参、王广渊以及知明州鄞县时王安石等人的实践,针对常平制度的不足,并增加新的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改革。

详细介绍

目的

改革之前的常平制度缺陷,希望抑制兼并之家盘剥农民,同时也期望通过该制度施行为政府“开源”,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终达到“强兵”与“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