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毅
杨光毅(1989年7月15日-2021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广西“百香果女童案”案犯1。
2018年10月,杨光毅将同村的10岁女童杨晓燕强奸后杀害2。2018年10月,杨光毅投案自首。2019年7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光毅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改判其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此事引发了各界关注3。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202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2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光毅执行死刑4。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杨光毅
- 出生日期
1989年7月15日1
- 出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1
- 国籍
中国
- 死亡时间
2021年2月2日5
- 职业
农民1
人物经历
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小学文化,农民1。
人物事件
案件主词条:10·4广西10岁女孩被奸杀案
强奸女童
2018年10月4日,广西钦州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在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时年29岁的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经鉴定,小燕被强奸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和支气管,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导致小燕机械性窒息而死亡6。
2018年10月6日,杨光毅投案自首5,对杀害杨晓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根据其供述查找到杨晓燕的遗体,并将杨某刑拘。
一审判决
2019年7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性侵系10岁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责令退赔32元(杨光毅强奸时抢走的)给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退赔32元给杨晓燕的法定代理人陈礼言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杨晓燕的家属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准备申诉。
调卷审查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8。
案件再审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9。
2020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依法开庭审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庭审过程中,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发表意见。杨光毅及其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犯罪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杨光毅做了最后陈述。因涉及被害人隐私,开庭以不公开方式进行。法院审理后,将择期宣判10。
再审宣判
2020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高院经再审认为,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