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
2死缓是中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两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死刑。
一般认为死缓不是独立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它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死缓
- 外文名
stayofexecution
- 解释
应当判处死刑、且缓期二年执行
- 适用对象
应判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 全称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概念诠释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两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行死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其他法律规定
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1998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盗窃罪犯,在1997年10月1日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是否执行死刑问题的答复》,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判处刑缓期2年执行的盗窃罪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死刑的,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除犯新罪应判处死刑且必须立即执行的外,不予核准执行死刑,而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参见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要失效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法[2003]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