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下议院
英国议会下议院(英语:House of Commons),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常用的英文简写则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院议员是经由‘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每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院议员任期的终结。每一位下院议员都是由一个选区的选民选出,议员当选后,也就在议会代表该选区。现今英国政府的内阁阁臣,绝大部份皆来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历任的英国首相也同样是下院议员。惟在1963年的时候,来自上院的休姆伯爵获任命为英国首相,不过,他在任命后不久,即放弃了贵族爵位,并成功以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选入下院。
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如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英国下议院
- 外文名
House of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 议席总数
650席
- 别称
下院、平民院、庶民院
历史
下院议员是经由‘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每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院议员任期的终结。每一位下院议员都是由一个选区的选民选出,议员当选后,也就在议会代表该选区。现今英国政府的内阁阁臣,绝大部份皆来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历任的英国首相也同样是下院议员。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但时至今日,下议院却在两院中占上了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如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下议院之官式全称为“尊贵的与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下议院议员”(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
坊间一直以为,下议院的英文“House of Commons”中,“Commons”一字乃来自英文“commoners”(解庶民),反映下院议员尽皆庶民出身,以区别由贵族所掌的上议院(House of Lords)。不过,这种解释背后没有史实支持,其实“Commons”一字语出诺曼法语的“communes”,意指议员们所代表的社区,具地理意味。上、下两院皆设于伦敦的西敏宫内,而每次会议时,议事厅内必置有一权杖,以彰皇权。
沿革
历经15世纪晚期的一连串内战,君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而大贵族的权力则不断被削弱。在这些年头中,上、下两院的权力亦同样进一步萎缩,而君主绝对而无上的权威则主导了国家。到了16世纪都铎皇朝期间,君主的权力更达到了顶峰极致,可是一踏入1603年,即斯图亚特皇朝开始统治以后,君主的权力即从顶端走进下坡。在首两任斯图亚特皇朝的君主,即詹姆士一世与查理一世的统治期间,他们皆曾经在税收、宗教和皇家权力等议题上与下院爆发冲突。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间,君主与议会的关系陷入了无可修补的地步,最终更引发了英国内战。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斩首,君主与上议院亦同被废除。此后,下议院理论上虽然成为了至高无上的机构,但事实上全国尽皆紧控于奥利弗·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之中,到1653年,克伦威尔复将国会完全废除。然而,在克伦威尔死后,君主制即在1660年复辟,而上、下两院亦得而重新召开。君主复辟以后,君主的影响力已无复于昔时,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因光荣革命出走外地以后,君主权力更形削减
在18世纪议会最显著的改变,要算是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首相诺斯勋爵因为未能带领英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国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国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尽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
踏入19世纪以后,下议院曾经历过大规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拥有特权去给予或褫夺一个自治镇的选举权,这使一些不符自治镇资格的地方也获得相当于自治镇的选举权,因而做成了相当严重的溷乱。此外,自1660年以来,由于选区的范围未曾重整过,结果一些原是人口相当的选区,到19世纪时已经人口锐减,但按惯例每个选区却仍可选出两名下院议员。这些被过份代表的选区在当时被戏称“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而当中最著名的要算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和邓尼奇(Dunwich)选区,这两个选区,一个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个更已经陆沉大海,惟它们却仍可在下议院各占两个议席。相反,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工业城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选民往往只能选出代表郡的议员。此外,当时还有一些“口袋选区”(pocket borough),这些小选区多被地主贵族操控,他们大多内定出候选人,然后再由选民“选出”。
在1831年,下议院通过了《改革草案》,以求纠正上述的种种乱局,但是上议院起先却不愿通过草案。时任首相格雷伯爵遂即建议威廉四世大量册封支持改革的人士为贵族,以便草案在上院通过。经过一番风波后,威廉四世终决定接纳格雷伯爵的建议,惟建议在付诸实行前夕,上议院改变初衷,于1832年正式通过草案。这份法桉世称《1832年改革法案》,又名《大改革法案》。根据法案,所有腐败选区尽皆废除,各自治镇的投票规则统一,至于人口众多的城镇则直接在下院拥有议席,但不少口袋选区却获得保留。在法案通过以后,下院变得日益独断,而上院的影响力则在这次改革法案危机中受到损害。此后,对于一些在下院获得大比数通过的法案,提到上院时,尽管上院有意否决法案,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这时开始,首相必须得到下院支持才可留任的看法,渐成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则。
选后,阿斯奎斯确定了限制上议院权力的草案必获下院通过。在上院投票前,乔治五世同意了首相的建议,若果上议院不通过此案,将会有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涌入上院(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国会法案》迅速生效,改变了两院拥有相等立法权的情况。法案通过后,上院失去对议案的否决权,只保留下拖延的权利,此外,绝大部份的法案都不可在上议院搁置超过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49年国会法案》通过后更减至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而预算案更不可搁置超过一个月。经此事以后,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下院都成为国会中较具影响力的一方。
自17世纪开始,国会议员之职是没有酬劳的,绝大部份的议员都依靠自己的私人收入,或由富有的赞助人资助生计。至于早期的工党国会议员就曾由工会发放薪金,但未几即于1910年被上议院裁定为非法。上议院的裁决,终促使《1911年国会法桉》通过向议员发放薪俸。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出仕的国会议员,则一直是受薪的。
议员和选举
时每一名国会议员均代表一个选区,但在19世纪改革以前,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在昔日,选区与人口的多寡没有十分大的关系,每郡和每自治镇在拥有固定的边界下,其选区绝大部份都由两名国会议员代表。迟至《1832年改革法桉》通过后,议席才得到较平均的分配。后来1885年的国会改革中,绝大部份“一区两席”的选区被改为“一区一席”,到1948年,仅存下来的“一区两席”选区亦全数废除。而在同年,所有的大学选区亦被废止,这些选区的作用,则主要是让牛津、剑桥和苏格兰一类古老的大学在下院有发言权。因此,自此以后,下议院的所有选区均只选出一名的下院议员。当然,从技术层面说,现今下院选区依然有郡选区和自治市镇选区之分,不过其分别仅限于限制候选人竞选经费之多与寡。下院选区的边界是由四个常任和独立的边界委员会所订定的。这四个边界委员会分别代表英格兰、威尔士(又译威尔斯)、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一般而言,选区边界是按照人口与法规而订定的。按规定,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必须拥有大约合共613个选区,其中威尔士不可少于35个,另外北爱尔兰的选区数目则要介于16至18个。边界委员会大约每8至12年就会对所以选区边界进行一次全面性评估,而中期评估亦会按时进行。在订定选区边界时,委员会通常都会参考地方政府的边界,但为免选区与选区之间的人口数目出现重大差距,选区边界亦可与地方政府边界出现明显差别。委员会订定边界后,须经国会批准方才生效,不过委员会却可以拒绝国会提出的修订。值得一提的是,现时这四个边界委员会即将收归到在2000年成立的选举委员会,而现时英国共有650个选区,其中英格兰有533个、威尔士有40个、苏格兰有59个,而北爱尔兰有18个。每当君主解散国会,大选就会举行。在什么时候解散国会,往往是由首相决定(见与政府关系一段),然而,每届国会不可长于5年,除非上、下两院一致通过法桉将之延长,而该法桉亦必须获得御准方会生效。即使国会任期得到延长,但上议院仍然保留权利将法案否决。大选的投票日期是由首相决定的,但传统上,投票日通常都在星期二。在候选人资格方面,任何未成年人士、上议院议员、囚犯和精神失常者均不可参选;所有候选人都须要提交提名文件,内面要附有10名来自候选人出选选区的居民签名。此外,所有候选人亦要缴交500英镑的按金,才准参选。收取按金,是为免有无聊人士捣乱,而只有取得选区总投票数百份之五或以上的候选人,方可取回按金。在大选中,每一选区选出一名议员,方法则采用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这意味拥有最多票的候选人才可胜出。至于投票人方面,每名投票者只可在一个选区中投票,而他必须要是英国居民,并同时拥有英国公民、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英联邦成员国公民之身份,才有权投票。此外,任何居于外地的英国公民都有权在迁居海外后的首15年投票。一旦当选,国会议员就会一直供职至国会解散为止。不过,如果国会议员逝世或不再符合资格(见资格一段)的话,那其议席就会悬缺。另外,下议院亦有权力开除议员,但这只适用于议员严重失职,或议员参与刑事犯罪活动之情况。议员的议席若果出现悬缺,议席所属选区就会举行补选,以选出新的议员,而补选所采的选举方法,则与大选无异。尽管上议院是国会的一份子,但“国会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一词却仅指下议院的议员;凡国会议员者,均可在其姓名后加上“MP”字样(如“白高敦,MP”)。国会议员每年基本可得薪酬59,095英镑,并且按额外的官位上调薪酬(如兼任下议院议长的议员)。除薪金以外,国会议员也可取得津贴;现时平均每名议员可取得介于100,000英镑至150,000英镑的津贴,以花费于和议员工作有关的事情上(如议员办公室开支、邮费和往来国会的交通费)。此外,对于来自伦敦以外的国会议员而言,他们更可取得津贴在伦敦安顿居住。
资格
要参选国会议员,往往存在很多资格限制,当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参选者须年满21岁,不过,自《选举行政法桉》在2006年生效以后,根据该法桉第17章的修订,参选年龄现已降低至18岁。此外,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通过以后,合资格的参选者必须拥有英国公民、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任一英联邦成员国公民之身份。至于在此法桉生效以前,依据《1701年嗣位法桉》之规定,则只有英国本土所生的人士具有参选资格,可见旧日的限制更为苛刻。另一方面,任何上议院议员都不可竞逐下院议席,甚至不可以在大选投票,不过他们却有权在场旁听下院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