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历史沿革
  • 4.机构职责
  • 4.1.质量管理
  • 4.2.计量管理
  • 4.3.通关管理
  • 4.4.卫生检疫
  • 4.5.动植物检疫
  • 4.6.商品检验
  • 4.7.食品安全
  • 4.8.电梯监督
  • 4.9.产品质量
  • 4.10.执法督查
  • 4.11.国际合作
  • 4.12.科技管理
  • 4.13.认证认可
  • 4.14.标准化管理
  • 5.机构设置
  • 6.历任领导
  • 7.法律法规
  • 8.共建高校
  • 9.违法案件
  • 10.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1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并将原国家经委质量局并入,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1

其于2018年3月被撤销,并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 外文名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级别

    正(省)部级

  • 官网

    http://www.aqsiq.gov.cn/

  • 局长

    支树平

  • 机关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 行政职能

    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等

  • 机关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历史沿革

(以下内容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技术监督局改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仍维持标准化、计量、质量“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不变。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等。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等。李长江、王勇、支树平先后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传卿、李长江、王勇、支树平先后任中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书记1

机构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