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一种军衔制度,以军官的职务、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作为评定和晋升军衔的标准。
该制度对于调整军官队伍的比例结构,提高军官素质,加强军队的指挥、管理、保障和协同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标志着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该制度经历了1955年至1965年首次军衔制、1988年后恢复军衔制,两个历史时期。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1。此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又历经数次修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 外文名
The military ranks of PLA China
- 类型
军衔制度
- 适用地区
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
-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军衔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一次是抗日战争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
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
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泽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2。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1。
1988年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由此形成了中国军队完整的军衔体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019年12月,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先行调整军级以上军官军衔晋升有关政策的通知》3。
军衔发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分为两个历史时期:1955年至1965年的第一次军衔制时期、1988年之后的恢复军衔制时期。
首次授衔
1952年,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初步制定出一套军衔方案。该方案将军衔设为6等20级。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军士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大将、上将;将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改称大尉、上尉、中尉;其它不变。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设置上比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了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共设6等19级。
元帅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