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产生背景
  • 4.发展历程
  • 5.机构责权
  • 6.司法大案
  • 7.高院法官
  • 7.1.组成成员
  • 7.2.任职机制
  • 7.3.部分首席大法官
  • 7.4.部分最高法院成员
  • 8.参考资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审判机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2016年2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的保守派成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逝世。2016年2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暂停执行奥巴马政府的清洁电力计划1。2016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2013年得克萨斯州通过的全美最严苛堕胎限制法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 外文名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成立时间

    1790年

  • 所在地

    华盛顿

  • 首任大法官

    詹姆斯·威尔逊

  • 首席大法官

    小约翰·罗伯茨

产生背景

正门右侧的雕塑“法律守护神”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美国只有13个州组成的“邦联”,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国的州政府形象地说是一个“小国”,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谈起美国的司法体系,可以说美国有51个司法体系(49个州和1个哥伦比亚特区各成体系,再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邦案件的终审权。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一个开始不受人重视的小角色跃升为如今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可以说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

1、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规定。虽然起初三权之中司法权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开国先贤们始终坚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力图通过三权之间的相互牵制使得各个部门安守本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种特殊的分权体制内逐渐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

2、判例传统

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的积淀,不断刷新原有的宪政原则,在宪政结构各个层面不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使得美国宪法获得了长久不衰的生命力,适应了新的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每个判例都折射出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主题、基本社会现实和主导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国宪法的发展史主要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现行发言人,在程序所规定的界限和对宪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进行冷静再思考的场所。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着美国。

3、富有开拓精神的大法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权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如宪法的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归属并无定论,联邦最高法院杰出的大法官们在案件审理中巧妙地将这些权力收入囊中,为联邦最高法院日后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在废除种族隔离和保护人权上,以沃伦为首的大法官们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现出了非凡的胆识和胸怀。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头衔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见其地位之崇高,美国人把他们看作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法律贵族和政治精英,他们总是站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审时度势,用手中的法之金剑,指引美国宪法的行进方向,美国宪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进步与变革都深深地渗透着大法官们的缜密智慧与穿透现实、洞察未来的力量。

4、妥协的精神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民众之间,适应不同的社会背景,为各个时期社会重大问题的交锋提供了公开的场合,以公开的方式将社会问题肢解、剖析;以判决的形式对各种利益做出价值判断,并对利益之间的冲突做出权衡,弱化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整体进步。

发展历程

1789年-1865年:围绕联邦同州的关系和奴隶制斗争时期。

1789年9月24日,美国总统华盛顿签署了国会两院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建立起美国最早的联邦司法体系,即由6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大法官兼任法官的3个巡回法院和13个地方法院。次年2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成立。

从联邦政府成立到内战时期,联邦最高法院致力于确立法院在三权中的地位和维护联邦高于州的地位。这一时期,最引人瞩目的是在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争取到了司法审查权这一尚方宝剑,并通过一系列影响巨大的判决,赢得了民众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它一定的尊重和服从,最终确立并巩固了司法部门在美国政治中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的地位。唐尼法院时期,州权派控制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废除和维持奴隶制的激烈斗争中,唐尼法院维护了奴隶制。联邦最高法院企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空前的宪政危机,但其带有严重偏见的判决不但没有缓解南北对立,反而加剧了南北的对抗,并损害了联邦宪法的权威。美国内战后,联邦体制得以重建,奴隶制被废除,美国宪政发展也发生了重要的转折。1865年-1937年:政府处理经济关系的敏感期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和管理经济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政府的目的和功能的争论,这是美国宪政发展史上一个具有永恒意义的题目。从内战结束到新政初期,这个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需要对围绕政府(包括州与联邦政府)的性质和功能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结论。这些问题包括:联邦政府是否可以干预经济,干预的底线和范围在哪里,工业化时期处理自由竞争和公共福利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等。此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主要为保守派控制,利用司法审查权,在维护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的名义下,保护私有财产权,维护自由竞争原则,制止和削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1899-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184件案子中裁决州法违宪,其中多数州法是管制经济的。罗斯福“新政”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反对政府管制经济达到顶峰。1935年1月起的16个月中,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10个同新政立法有关的案子,宣布8个新政立法违宪。

除了在经济上开始实行有限的干预和管理外,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后期还开始介入对宗教教育、移民管理、印第安人以及美国殖民地居民的权利等方面的管理。与联邦最高法院保守政策同步发展的是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政策。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南部种族隔离政策的合宪性,建立了“隔离但平等”的种族关系法律范式。随后在卡明斯诉里士满学区委员会案的判决中,拒绝干涉公开歧视黑人的公共教育政策,还容许许多州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妇女选举权问题在19世纪后半叶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到1920年8月,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得到多数州的批准而生效,妇女的政治权利终于得到联邦宪法的承认。1924年,联邦政府将公民资格授予美国境内的所有印第安人。众多宪政问题都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阐发和妥协,联邦最高法院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的争锋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