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目录
  • 4.法律条文
  • 5.修订情况
  • 6.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1。其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1。202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发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29日

  • 实施日期

    2003年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