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向东
8马向东(1953年5月31日—2001年12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回族,研究生文化1,曾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沈阳“慕马大案”主角之一3。
2001年10月10日,马向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同年12月19日,在南京被执行死刑34。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马向东
- 国籍
中国
- 出生日期
1953年5月31日3
- 出生地
辽宁省沈阳市
- 死亡日期
2001年12月19日3
人物履历
曾为沈阳市药材批发站工人、药材保管员、政工科宣传组干事,报社通讯员,沈阳市药材批发站、市医药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沈阳市纺织品公司副经理,沈阳市百货公司党委副书记,沈阳市联营公司党委书记5。
1983年,任共青团沈阳市委书记。
1985年,任沈阳市商业局局长。
1991年,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商办主任5。
1992年,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1993年,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年1月,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5。
辽宁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1年6月被罢免)26,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1年5月被罢免)6。
人物事件
犯罪过程
1997年7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宁先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电贴费、联建费等,后共同向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1。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收受孙中学、迟若岩、沈阳市百佳集团等74人或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8.87万元、美元23.07万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马向东为请托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工程招标、减免费用等方面谋取利益。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与宁先杰、李经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香港代表沈阳市政府向港商发放奖金过程中,以虚报奖金数额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3万元),马向东分得美元4万元。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公款美元39.8799万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挪至其指使宁先杰、李经芳、香港居民尤雅雪三人在香港注册的定志有限公司归个人使用,至同年7月归还1。
违纪被查
1999年7月2日,辽宁省纪委配合中纪委专案组,对马向东采取了“两规”措施,调查其严重违纪问题2。
依法逮捕
1999年9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意依法拘留、逮捕马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