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沿革
  • 3.1.北洋时期
  • 3.2.训政时期
  • 3.3.宪政时期
  • 3.4.播迁台湾至今
  • 4.区划变迁
  • 5.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在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官方使用“行政区域”一词)指代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区划,包括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分为省(地方、行政区)、道(行政督察区)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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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初期分为22省、4特别行政区、4地方、3地区和2府;国民政府初期分为28省、2地方和6院辖市,后期台湾光复、外蒙古独立,1949年共分35省、12院辖市、1地方和1特别行政区1

国共内战后所谓“民国政府”迁台控制区域只包含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台澎金马)。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ROC

  • 国家

    中国

  • 类别

    行政区划

  • 省级行政区1

    地方特别行政区

  • 省级行政区2

    直辖市地区

  • 北洋政府时期

    1912-1928年

  • 国民政府时期

    1928-1949年

沿革

北洋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除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道,青海、新疆及内外蒙古保留盟旗,西藏保留宗作为基层区划。当时的省份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南京特别市、平津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个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个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类别

数目

1914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22

直隶省|奉天省|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江苏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浙江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新疆省| 四川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2

南京特别市| 平津地方

行政区

4

川边特别行政区| 热河特别行政区 | 察哈尔特别行政区 | 绥远特别行政区

地方

4

西藏地方|蒙古地方| 青海地方 | 平津地方

地区

3

阿尔泰地区 | 塔尔巴哈台地区 |伊犁地区

训政时期

国民党训政时期政区图

1928年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行政督察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平津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苏、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国民政府并设立特别市(即直辖市),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此外,东北政务委员会自设兴安屯垦区,西南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设立琼崖特别区,马仲英则一度自设河西省,惟除了琼崖特别区系获国民政府报准外,均为地方私设省级政区。

类别

数目

1931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28

江苏省|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西康省| 福建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贵州省 | 河北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宁夏省| 青海省 |绥远省|察哈尔省|热河省|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新疆省

院辖市

6

南京院辖市 | 上海院辖市 | 北平院辖市 | 青岛院辖市 | 天津院辖市 | 汉口院辖市

行政区

2

威海卫行政区| 东省特别行政区

地方

2

西藏地方|蒙古地方

宪政时期

1946年民国行政区域图

1945年对日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将原东北三省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划改置成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对日抗战的胜利,使中华民国政府收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中华民国政府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1921年苏联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外蒙人民举办公投以决定是否承认独立,于隔年1月5日承认外蒙古独立。但随后政府认为苏联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

类别

数目

1949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35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西康省| 福建省 | 台湾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 河北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宁夏省| 青海省 |绥远省|热河省| 辽宁省 |安东省|辽北省| 吉林省 |松江省|合江省|嫩江省|兴安省|新疆省|察哈尔省| 黑龙江省

院辖市

12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岛 | 天津 | 重庆 | 大连 | 哈尔滨 | 汉口 | 广州 | 西安 | 沈阳

特别行政区

1

海南特别行政区

地方

1

西藏地方

播迁台湾至今

台湾行政区划

中国台湾的行政区划规划始于明郑时期,清朝于1885年成立台湾省。1895年至1945年被日本侵略占领。早在1945年中华民国收复台湾与附属岛屿后,设置行政长官公署,两年后方改组为台湾省政府。行政公署将台湾省分设8个县(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9个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市)与2个县辖市(宜兰市、花莲市)。当时的金门群岛隶属于福建省金门县、马祖列岛则分属于福建省长乐县、连江县、罗源县。乌丘隶属于福建省莆田县、东沙岛与南沙太平岛隶属於广东省。

“国府迁台”后,台湾省改置为16个县、5省辖市,形成今日区域之雏型。之后曾成立两个管理局,即阳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设管理局。行政区是国家行使政权的地方单位,国民党迁台后,依据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来规定。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文订定行政区之等级,但按照法律条文内容来排列,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三级行政区为乡、镇、县辖市、区,四级行政区为村、里,五级行政区则为邻1

区划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