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大陆法系
  • 5.英美法系
  • 6.法系差别
  • 6.1.扩展
  • 6.2.比较
  • 7.参考资料

法系

法学概念

法系(genealogy of law),法学概念,是指根据若干国家、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1

法系是西方法学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2

法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点有: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法系

  • 外文名

    genealogy of law

  • 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 解释

    有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基本介绍

1.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它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概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

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