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莽改制
王莽改制,又称王莽新政,是指公元8年(初始元年)至公元23年,新朝皇帝王莽为缓和西汉末年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措施的“托古改制”1。
汉武帝之后,西汉王朝由盛而衰,统治阶级越来越腐朽,土地兼并严重2。西汉末年,在汉哀帝早亡、皇权旁落的情况下,王莽乘机窃取大权。公元8年12月,王莽代汉建新,建元“始建国”,宣布推行新政3。王莽改制进行的是全面社会改革,其核心依据是儒家经典《周礼》,具体包括土地改革、币制改革、商业改革和官名、县名改革等内容1。
王莽改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特殊产物,是西汉末年以来各种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矛盾的反映。王莽改制因物质基础与上层建筑极不匹配,最终失败,而错误的改制也进一步激化了西汉后期以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政局更加动荡不安,最终导致了绿林、赤眉农民大起义,王莽政权被推翻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王莽改制
- 汉语读音
wang mang gai zhi
- 别称
王莽新政
- 发生时间
新朝4
- 主要人物
王莽5
事件背景
西汉后期,朝廷的 赋税劳役日益严重,统治阶级“多畜 奴婢,田宅无限”,奢侈挥霍,弄得民穷国虚, 土地兼并和奴婢、 流民的数量恶性膨胀,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日趋尖锐,各地起义不断6。 8年,王莽接受 孺子婴( 刘婴)的 禅让后 称 帝,改 国号为“新”,以初始元年十二月初一为新朝始建国元年正月初一。 王莽即“ 新太祖”,也称“ 建兴帝”或“ 新帝”,于公元8年腊月至公元23年十月初六在皇帝位。 即位后的王莽在这种情况下,意图通过改制来缓和社会矛盾,从而树立自己的威信,巩固自己的统治6。
事件经过
政治
为了表示改朝换代,革汉立新,废刘兴王,王莽根据儒家经典,将一大批政府机构和官职改换名称。
改革官制
如在 中央官职中,更名 大司农为 羲和,后改为 纳言,改大理为 作士, 太常为 秩宗, 大鸿胪为典乐, 少府为共工, 水衡都尉为予虞, 光禄勋为司中, 太仆为太御, 卫尉为太卫, 执金吾为奋武,中尉为 军正。 地方官职的名称也多有改动:太守改为大尹(或卒正、 连率)、都尉改为太尉、县令(长)改为宰。等等。此外,王莽还增加了许多新的官职,如在中央新置 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 大司空司若,列于 九卿;置大赘官执掌舆服御物,后又典兵,位 上卿;设司恭、司从、司明、司聪、司睿等 五大夫;在地方,州置牧副,部置监副,等等。 王莽根据古籍,更改了秩禄之号,还按照传说的周制大封五等诸侯共796人,附庸1511人,其中有很多人并没有实际得到封地,每月只能领到几千钱。
因此,贪污受贿、榨取民脂民膏的现象在各级官吏中层出不穷。至于那些清正一些的受封爵者则穷困潦倒,甚至靠给别人打短工来维持生活。
修改地名
王莽还更改了许多地名,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连官吏也弄不清楚,所以王莽在后来的诏令中提到某地时也只好注明故地。如“ 山阳郡”更名为“ 巨野郡”。
冻结奴隶制度
对现有的奴隶数量冻结,禁止继续买卖和产生新的奴隶、婢女。使其自然消灭。
经济
实行了王田、私属制、五均、赊贷、 六筦(管)和 币制改革。
实行王田、私属制
王莽掌权后,根据古书上记载的 井田制度,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 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7
这道诏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多出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将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诏令还规定,如果有人敢于攻击井田制度,煽动人破坏法令,则将其流放至边境地区89。
王田、私属制,是王莽针对西汉以来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两大社会问题提出来的解决办法。从主观上,王莽看到了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买卖。因此,规定土地国有,不准私人买卖土地,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被抛出土地的现象9。
在这一点上, 王莽比西汉历代统治者都要高明。但是,商周时期的土地国有制,早在战国以后即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经过秦和西汉二百余年的发展,到西汉末年,土地私有已成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因此,实行王田的诏令刚一颁布,便遭到大小土地所有者的强烈反对。一部分地主、官僚甚至举兵反抗。汉徐亭侯刘快结党数千人起兵;真定地主豪强也在刘都的率领下举兵反莽。朝廷内部一部分原来追随王莽的人也提出异议:井田虽圣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在朝野一片反对声中,王莽不得不在 始建国四年(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