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商会介绍
  • 4.商会章程
  • 5.历届会长
  • 6.参考资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Chamber Of Beautyculture & Cosmetics Of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是由美容化妆品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位于北京市1成立于1995年2现任会长陈海佳3

该商会的宗旨是:团结中国美容化妆品界企业团体致力于中华民族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美容化妆品行业间的交流。协会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该商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行业内企业、团体和会员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本行业的要求,协助政府解决本行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组织开展美容化妆品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把握中国国内外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科研、生产、销售和消费趋势等。24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 时间

    1995年

  • 简称

    全国工商联

  • 性质

    民办机构

商会介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成立于1995年,

商会标志
商会旗下微商联盟认证网站

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的直属机构,是全国性的美容化妆品行业组织,是行业内企业联系的纽带。以奉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团结我国美容化妆品界企业团体致力于中华民族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美容化妆品行业间的交流为宗旨。主要任务是指导行业内企业、团体和会员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本行业的要求,协助政府解决本行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组织开展美容化妆品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把握国内外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科研、生产、销售和消费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我国美容化妆品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行业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联系和协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全行业的根本利益;推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交流,培养美容化妆品行业的专业人才;建立行业信息中心、服务中心、为会员提供多方位的有效地服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始终坚持以“服务、创新、开拓、发展”为立会之本,为会员提供战略发展、市场导向、专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综合服务。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开拓,现已拥有各级会员逾两万人,25个专业委员会,2个直属中心和一个汇集了近两百余位来自全国各地,涉及日用化工、医学、药学、美学、媒体、营销、研发等领域专家学者的专家委员会的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行业组织。

为了不断提高商会工作的质量和成效,与时俱进地适应行业发展对商会的新的需求,贯彻和执行“三个坚持”成为了商会开展工作的根本,即坚持商会工作必须在全国工商联会员部的正确领导下工作;坚持商会工作必须依据会长办公会议有关决议和商会各项工作制度下开展工作;坚持商会必须以“服务、务实、创新、发展”为宗旨。在此前提下商会围绕自身基础建设、组织网络发展、政府合作、国际交流、行业服务平台、共铸诚信、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商会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Beautyculture&Cosmetics Chamber(缩写为CB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美容化妆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