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典简介
  • 4.起草背景
  • 5.历史意义
  • 6.立法原则
  • 7.法典目录
  • 8.评价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的五个法典

拿破仑法典,广义指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的五个法典,以罗马法为主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狭义仅指其中的民法典。法学著作中常使用狭义概念,即1804年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的内容除总则外,共3编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2编是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3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这一编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还规定了债法。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修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拿破仑法典

  • 外文名

    Napoleonic Code

  • 亦称

    《法国民法典》《民法典》

  • 背景

    大革命前的法国没有统一的民法

法典简介

《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称《法国民法典》或《 民法典》(Civil Code)。大革命前的法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南部地区实行的是成文法,北部地区奉行的是习惯法。1789年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取得革命 胜利的资产阶级着手制订统一的符合自己阶级意志的新民法来巩固胜利成果,并发展 资本主义,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草案四度拟订都未有成果。

1800年,当时还是执政府第一执政官的拿破仑任命了由第二执政官康巴塞雷斯领导,J.E.M.波塔利斯、F.D.特龙谢、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J.马尔维尔四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起草《民法典》。次年,委员会完成了全部《民法典》草案,拿破仑亲自主持审议,草案经过法国枢密院的仔细审查,还送交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

帝国成立后,《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在议会最后通过,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从1870年后,习惯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称。

《拿破仑法典》几经修改,至今仍在法国有效。法典规定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废除封建特权,摆脱教会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准则。排除封建法规,确立资本主义社会立法规范。这些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恩格斯曾称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对后来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卢森堡和比利时至今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使用,一些法国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这部法典。同时,很多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民法典时是以这部法典为蓝本或是作参考。如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就是以它为蓝本制定的,而德国、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国的民法典明显受到了《拿破仑法典》的影响。

起草背景

1789年6月, 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宣布,“所有各类赋税与奉献,凡未经议会正式明确批准者,在全国各省份概予停止”,国王也无权决定税收。国王 路易十六为此大怒,解除了主张税收权归议会的财政总监内克的职务。

国王与国民议会的矛盾激化了。7月, 巴黎城被起义者控制。 巴士底狱被攻克。以“谁有权决定赋税”为起因的法国大革命就这样全面爆发。1792年9月,统治法国上千年的 君主制被废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1799年拿破仑乱中夺权,发动“ 雾月政变”,成立执政府。

1800年,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规定委员必须在11月内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员会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经 大理院和上诉院研究修改后,提交参政院讨论修改。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主席并参加公议97次。法典最后经立法院一致通过。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了这部人类历史上的典范性法典。被拿破仑任命为民法起草委员的四人是大理院长特龙谢(Tronchet)、 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Malleville)、政府司法 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BigotdePréameneu)、及海军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仑法典》又称为《法国民法典》,它是 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 ,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 ,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 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 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 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 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 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立法原则

这部法典可以用3项原则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则来说,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 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就所有权原则来说,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 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③契约自治,或称 契约自由原则,规定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 意思自治。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法国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 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 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