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
上海银行(Bank of Shanghai),全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Shanghai Co.,Ltd.),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总行位于中国上海市,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1。
上海银行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获准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并与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15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2016年11月16日,上海银行在上交所挂牌。该银行主要经营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金融市场、跨境金融、在线金融等业务。
上海银行的服务热线:95594,总机:8621-68475888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银行
- 公司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 外文名
Bank of Shanghai
- 公司口号
精诚至上、信义立行
- 国家
中国
历史沿革
国内发展
上
海银行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为特色,以“点滴用心、相伴成长”为服务理念,以“立足地方、坚持中小、服务市民、挺进大型”为市场定位,稳健经营,规范管理,银行品质取得了显著提升,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为我国银行体系中最具生机和活力的商业银行之一。
为实现上海银行“立足上海、辐射全国、接轨国际”发展战略目标,1999年9月和2001年12月,上海银行分别吸收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国际金融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商业银行等外资银行的参股投资,不仅对自身快速、稳健、开放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现吸引外资投资多元化树立了成功的范例,从而在现代金融企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2004年,上海银行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2005年11月,上海银行获准在宁波市设立分行,从而在城市商业银行系统中率先实现跨区域发展,当前已在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无锡、上海自贸区、南通等地设立了11家分行,各分行保持良好发展态势。2006年上海银行被允许办理异地业务,成为中国第一家异地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随即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2007年10月22日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开业,2008年1月2日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开业。
2018年10月9日,泰禾集团与上海银行于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上海银行意向为泰禾集团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上海银行原董事长金煜:以“重中之重”定位零售业务。
上海银行成为首家信用卡发卡量破千万的城商行。
国际发展
相对往年,上海银行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2016年在英国《银行家》公布的“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上海银行跻身100强,位居全球银行业第91位;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授予中国地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此外,上海银行还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全国小企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等称号。
当前,上海银行拥有营业网点200余个,设立了上百家自助银行,拥有各类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ATM、CDM、ASM、XDM等)900余台;与世界70个国家及地区近500家境内外银行的总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并与其下属5000多家分支机构建立开展业务往来,代理行网络已遍及世界各地。
资产
截至2016年9月30日,上海银行资产总额为16,509.24亿元,贷款和垫款总额为5,490.94亿元,存款总额为8,507.91亿元,股东权益总额1,038.18亿元,较2015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13.92%、2.35%、7.33%和11.83%。2016年1-9月, 本行营业收入264.19亿元,利润总额125.31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9.11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27亿元,较2015年1-9月分别增长8.19%、2.16%、10.11%和9.80%。上海银行2020年总收入507.46亿,净利润208.85亿。
截至2010年底,上海银行注册资本42.34亿元,总资产超5600亿元;存、贷款总额分别达到4095亿元和2984亿元;其中,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全年实现利润总额约57.39亿元。当前,上海银行拥有250余家营业网点和150余家自助银行,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ATM、CDS、ASM、XDM等)近2000台。
主要业务
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提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