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监誓,李家超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外文名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官邸
首任特首
任期
现任特首
别名
任命机构
职务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基本法
香港特首在国家主席监誓下宣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3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