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职务责任
  • 4.选举方法
  • 5.参选资格
  • 6.现任长官
  • 7.历任长官
  • 8.离任待遇
  • 9.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监誓,李家超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 外文名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官邸

    香港礼宾府

  • 首任特首

    董建华

  • 任期

    5年

  • 现任特首

    李家超2

  • 别名

    香港特区首长香港特首CE

  • 任命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

职务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基本法

香港特首在国家主席监誓下宣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3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