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制度(pledge allegiance to Constitution)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制度,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有关公职人员就职时按照一定的仪式宣誓效忠宪法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宣誓者对宪法的崇敬心以及依据宪法严格认真履职的责任感,是推动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12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制度
- 外文名
pledge allegiance to Constitution
- 实施时间
2016年1月1日
- 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决定
为了推动中国的宪法实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张德江监誓。9月18日,国务院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李克强监誓。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该决定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由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组成,包括法定的宪法宣誓者、宪法宣誓的宣誓词、宪法宣誓场合、宪法宣誓仪式、宪法宣誓程序、宪法宣誓监督、宪法宣誓效力等,比较重要的制度包括宪法宣誓者、宪法宣誓的宣誓词以及宪法宣誓仪式等。
由于宪法宣誓是推动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提高宪法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宪法中,有177个国家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已经成为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宪法制度。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宣誓者通常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议会议员、总理或首相及各级行政官员、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美国联邦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宪法宣誓的宣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23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此外,该决定还规定了宪法宣誓场所、宪法宣誓的程序以及宪法宣誓仪式。其中,宪法宣誓必须遵循下列仪式: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