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它是随着红十字会运动的产生、发展而制订的1。
1863年,由瑞士公民J.H.迪南发起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80年改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诞生。1864年8月22日,在该委员会倡导下,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了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签署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亦称《万国红十字公约》)。这是关于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
《日内瓦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日内瓦公约
- 外文名
Geneva Conventions
- 提出时间
1864年至1949年
- 签订地点
瑞士日内瓦
- 性质
国际公约
- 目的
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公约简介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2。
现行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
它们并不影响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覆盖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内瓦协议》中在对气体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截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加入,已经共有196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
新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3。
产生背景
日内瓦公约的建立是瑞士人道主义者亨利·杜南努力的结果,1859年他在索尔弗利诺战争中目击到战争的恐怖。
1862年,亨利·杜南在《索尔弗利诺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索尔弗里诺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
1863年,由瑞士公民J.H.迪南发起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80年改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诞生。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
历史沿革
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这是关于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它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规定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并按公约规定的条件遣返他们。该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战争法规中人道主义法的诞生1。
欧洲各国外交大会通过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确立了创建伤兵救护协会的设想,这标志着现代国际人道法的诞生。1906年对首部日内瓦公约进行了修订,扩展了对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的保护。
1899年和1907年对海牙公约的重大修订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战俘。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国际人道法越来越普及。
1949年是红十字运动历史上最具重大意义的一年,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取得了决定性突破。二战的经验教训使修订国际人道法成为1945年之后的首要工作。
《日内瓦第一公约》旨在保护战地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是对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修订和发展。《日内瓦第二公约》旨在保护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是对1907年海牙公约的修订和发展。
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第一附加议定书》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第二附加议定书》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2005年12月8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即第三附加议定书获得通过。
1.战地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