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方面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外文名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机构
通过日期
施行时间
修订时间
主席令号
修订次数
版本修订
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该法为依法规范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实现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提供了保障,为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中国道路交通事业开始走向全面法治时代23。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4。此次修正对第七十六条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修改4,明确规定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责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对第九十一条及九十六条进行了修改,部分修改内容为,对“饮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的处罚进行了修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由原“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加重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5,对醉驾的处罚由“暂扣驾照6个月以下”加重为“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考”,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危险驾驶罪”对接。
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施行6。此次修正进行了一处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原为“资格管理”改为“备案管理”78。
法律全文
法律全文来源于“国家法律数据库”(更新日期:2023年10月3日)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