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机构简介
  • 4.机构职能
  • 5.内设处室
  • 5.1.办公室
  • 5.2.人事处
  • 5.3.组织干部处统战处
  • 5.4.规划发展处
  • 5.5.信息化建设与统计管理处
  • 5.6.财务处国外政府贷款办公室
  • 5.7.政策法规处
  • 5.8.体制改革处
  • 5.9.卫生应急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
  • 5.10.疾病预防控制处
  • 6.机构领导
  • 7.所获荣誉
  • 8.参考资料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挂重庆市中医管理局牌子,于2018年10月24日正式挂牌。其整合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民政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等职责1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外文名

    Chongqing municipal health and Health Committee

  • 成立时间

    2018年10月24日

  • 主任

    张维斌

机构简介

根据《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民政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保留市中医管理局牌子。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下一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努力开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局面。

副市长屈谦出席挂牌仪式1

机构职能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