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婆
媒人在中国的婚姻嫁娶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男性媒人又称月老,而女性媒人一般称为媒婆或大妗姐,媒婆同时也是旧时以说合婚姻为职业的妇女1。
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青彬提议:依法严厉打击职业媒人哄抬彩礼价钱行为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媒婆
- 外文名
woman matchmaker
- 别名
婚姻介绍人
- 词性
名词
- 解释
婚姻嫁娶中起着牵线搭桥的女性
称谓简介
媒婆是指旧时以说合婚姻为职业的妇女。
元 王实甫 《破窑记》第三折:“说合先定千条计,花红谢礼要十倍。打发的媒婆不喜欢,调唆的两家乱一世。”《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九回:“叫了几家媒婆来说知,看了几家鸦头和贫家女儿;看对了,便娶了一个过来。”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二部十七:“ 老王太太 请媒婆把被子送到亲家,自己冒着风雪,上农会去找 萧队长 。”
历史地位
中国古代无媒不成婚。《诗经·卫风·氓》中所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即指此。在中国神话传说中,最早的媒人是女娲。《路史后纪二》记载:“以其(女娲)载媒,是以后世有国,是祀为皋禖之神。”罗苹注引《风俗通》曰:“女娲祷祠神,祈而为女媒,因置昏姻。”《周礼》、《吕氏春秋》诸书中,也都记载上古时于仲春之月设太牢祭礼高禖的活动。另外,周代还设有官媒,专司判合之事。据《周礼·地官》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媒婆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孟子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形态使人们的劳动、教育、娱乐都局限在家庭里,“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因此相互之间很是隔膜,也使得家长们彼此都不知道对方家里有些什么人。因此,即使自己家里的儿女已长大成人,却不知哪家需要嫁女娶媳。封建的风俗造成了人们在求偶问题上的腼腆心理,想得到配偶不公开言明成了封建社会风俗的重要特征之一,直言问之等于愚昧无知,委托他(她)人曲道求之是封建时代求偶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有一个媒人从中斡旋是最好不过的了。
演变历史
关于媒人的演变史,《中国婚姻史》认为“媒妁具有居间人之性质,在买卖婚时代当即有之;殆买卖婚演变而为聘娶婚,买妻卖女之居间人亦演变而为媒妁,遂以合姓为难,赖媒往来,以传婚姻之言也矣,或即为‘使’。”《诗经》有“取妻之如何,匪媒不得”可以看出媒人早在西周时期就成为婚姻的重要条件了。从《仪礼·士婚礼》中规定的成婚程序六礼来看,从采纳、问名、纳吉、纳征到请期、婚礼,没有那个环节能离开媒人。“于是男女以行媒始知其名,无媒则亦不交;男方无媒不得妻,女方无媒老且不嫁”。《唐律疏议》中也有“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婚嫁要行媒成为婚姻的法定条件。
非但如此,媒妁制度还是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鲁桓会于嬴,成婚于齐,不由媒介自成其婚,史家遂以非礼贬之”,成婚不用媒人竟然被后人以违礼法而讥贬之;《管子》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无信”可见,成婚用媒已上升到了伦理道德的高度,用媒则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不用自为媒则违反伦理道德,是要受到轻视的。
元《典章》中载:“媒妁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妇人,充官为籍”媒妁的主要成分是妇女,因此媒妁又俗称媒婆,它是中国古代妇女的重要职业。但是,虽然媒妁制度及媒人极为重要,但却难在正史中寻其踪迹,因此小说家言也就成为我们研究这一制度的主要佐证,因为小说家在叙述时事时,必须牵涉其社会背景,合情理,符合事实,因此完全可以作为我们研究一些历史问题的材料。
冯梦龙(公元1574-1646)生于明末,为崇祯时贡生,曾任知县,其所辑明末短篇小说,于1624年至1627年之间刊行为《喻世明言》、《警世通言》及《醒世恒言》,每书均含短篇小说四十篇,共一百二十篇小说,统称《三言》。其中既有叙述前代人物者,又有承袭宋元话本者,但其观点代表元明社会情形,反映元明社会状况,因此,通过《三言》的记叙我们可以大底了解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媒妁制度以及媒人既然在婚姻制度中如此重要,不可避免的在《三言》中有所涉及。《三言》中塑造了许多媒婆的形象,从中我们也可以大致了解中国古代的媒婆这个特殊群体和媒妁制度。
称谓分类
官媒婆
中国古代许多封建王朝都设有官媒,由他们来管理黎民百姓的婚姻,因此,媒人有时也被称作官媒。《红楼梦》中就多次有官媒记载,第77回有“官媒来说探春”,第71回、第72回也有官媒这一称呼,由此官媒制度可见一斑。官媒制度早在周代就已出现,当时的的媒官被称为“媒氏”,从国家领取一定的俸禄,执行公务。《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嫁殇者。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刑者,归之于土。”从“掌万民之判”之句可以看出:判者,半也,男女一人各为一半,合之为偶尔为夫妇。因此,“判”即婚姻,“掌万民之判”也就是掌管婚姻之事,这也就是媒官的职责。上述文字说明了媒氏的具体职责有:一、记录新生婴儿的出生年月和姓名;二、通令成年男子要按时结婚,不可逾期;三、每年二月农忙之前,督促青年适龄男女及时结婚;四、监督、执行财力的数量;五、主管婚姻诉讼案,惩罚那些违法者。这是我国历史上有关官媒制度的最早和最完备的记载。《史记》以至于二十四史虽有“职官志”,但是对媒官都没有具体的记载,倒是在一些人物志里涉及媒官,原因是秦以后没有正式设立媒官。但是,媒官的称呼一直都未改变,一般指那些在衙门中执行命婚判决的女卒。在《三国志》中,就提到“为设媒官,始知嫁娶”。到了元明时期,官媒则是指在衙门中登记认可的媒婆,其身份同衙役一样,主要是管女犯人的婚配;或者是婚姻发生纠纷,在堂上发落婚配,找官媒解决等等。
《三言》中明确提到“官媒婆”的虽然只有《喻世明言》第四卷《闲云庵阮三偿冤债》中“陈太常爱惜自己的女儿,因而便换官媒婆吩咐道:‘我家小姐年长,要选良姻,须是三般全的方可来说:一要当朝将相之子,二要才貌相当,三要名登黄甲。由此三者,立赘为婿;如少一件,枉自劳力’。”但是,《醒世恒言》第一卷《两县令竞义婚孤女》中有“石县令在任期间,由于官仓失火,烧损粮食而被软禁在府衙,忧郁成病,数日而死。遗下女儿和养娘二口,少不得落的牙婆官卖,取价尝官。贾昌见说小姐和养娘,都着落牙婆官卖,慌忙带着银子,到李牙婆家,问要多少身价。……李牙婆取出朱批的官票来看,养娘十六岁,只判得三十两,月香十岁,倒判到了五十两……贾昌并无吝啬,身边取出银包,兑足了八十两纹银,交付牙婆,又谢她五两银子,即时领取二人回家。李牙婆把两个身价,缴纳官库。”。这里的李牙婆书中虽称作牙婆,但其实也就是官媒,她为官府做官卖奴婢的中介,收取酬金,贾昌谢她五两银子就是中介费,同时,她在完成买卖之后把银钱如数缴纳官府,这是官媒的重要职责。在本篇文章的后面我们还能得到李牙婆是官媒的佐证:“原来,当先官卖之事,是李牙婆经手。此时李婆已死,官私做媒,又推张婆作尖了。”可见李婆、张婆都是官媒,他们的收入来自买家的谢礼。从李牙婆促成石小姐和养娘的人口买卖来看,它仅从这一笔交易中就得到五两银子的收入,张婆同贾昌之妻在谈石小姐与养娘的价钱时,石小姐身价50两、养娘30两,后养娘又让价5两,和石小姐的身价在内共让了10两,但是张婆在回高大尹时仍说石小姐的身价为五十两,由此可见,除谢礼外,她虚报价钱,至少又赚了五两银子。可见官媒的收入也是相当高的。俗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