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产生过程
  • 4.基本权利
  • 5.基本义务
  • 6.基本要求
  • 7.基本原则
  • 8.相关区别
  • 9.参考资料

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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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员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全国政协委员即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各级地方政协委员即参加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政协委员

  • 外文名

    Members of the CPPCC

  • 任期

    5年

  • 规定

    政协章程

产生过程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1

基本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2

基本义务

政协委员的基本义务可归纳为: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二、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三、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2

基本要求